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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赔偿

    日期:2007-12-05     作者:李丽静    阅读:1,074次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按应付金额50%以上到100%以下的标准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12月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新增了对用人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处罚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到100%以下的标准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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