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推销化肥、农药、农用设备、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农用设备和技术的广告以及加工承揽广告,不得含有对该产品效用的分析、预测,不得含有对所生产的产品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的分析、预测,不得含有欺骗性的向使用者表示包购生产产品的承诺等内容。
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干冰介绍,"像这样对涉农广告作出综合性规定的,在地方立法中还是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