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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尴尬

    日期:2006-10-26     作者:周骏    阅读:1,636次
    

 


法律的尴尬
    周骏
    近日从北京的报纸上看到一条关于北京律师状告养路费违法的消息,很有点意思。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进行修改,取消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北京依然对机动车征收公路养路费,所以这位宋姓律师以强制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法庭。而被告则认为,由于“费改税”的实施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国务院的实施细则至今未出台,况且北京市路政局只是行政执行单位而不是政策制定单位,所以征收养路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一部法律成文7年还不能应用,是制定超前,还是实施滞后?这在世界上恐怕很少见。但是,这在我们生活中却不算什么新鲜事。1997年上海市人大通过实施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然而一直到这部地方法规“退休”,政府的“具体办法”也没露面,从而让多少开发商恶意侵占业主利益的行径“生米煮成熟饭”。
    制定法律当然需要前瞻性,但更重要的是为当前服务,也就是说要有可操作性。我们的一些法律往往过于宽泛,而把配套的实施细则却推给本应是执行者的政府去制定。立法执法两家一扯皮,便使好不容易出台的法律成了一纸空文。
    我想北京律师打这个官司几乎没有赢面,但其意义在于向中国的法制建设猛喝了一声:别再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虚度光阴”!
    [本文上海电台今天下午4时30分《晚报大家听》(中波990、调频93.4)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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