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法保护住房消费
日期:2008-03-20
作者:胡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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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3·15”,又一台“3·15”晚会。在这台不温不火的晚会上,被称为“投诉量很高,解决率很低”的商品房 质量 问题踪迹皆无。是商品房质量问题真的无足轻重吗?事实上,商品房质量问题不仅是消费者心中的剧痛,更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来对住房消费进行保护。
商品房质量问题成为投诉的焦点是专门为住房消费立法的基础。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7年上半年投诉统计,关于商品房的投诉在各类投诉中上升最快。上半年各级消协组织共接到房屋和装修建材方面的投诉17971件,其中住房质量引发的投诉上升了9.6%。最新的数据披露,2007年全年,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共受理商品房及装修投诉达37443件,下半年比上半年增长近20000件。从房屋投诉情况看,交易环节中的虚假宣传广告、房屋的质量安全、合同问题非常突出。在不少城市,消费投诉更是集中在房屋质量的投诉上。如果再从商品房的购买者目前还是小部分市民行为来分析,其比例之高更加惊人。虽然我国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这部1993年开始施行的法律无法面对今天的房地产形势,在法律条文上无法全面关照到房屋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 生活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在不少地方购买住房还仍然被视作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CPI中未考虑房价就是一个例子,这也为不少住房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难度。
住房消费者的弱势状态亟须保护是专门为住房消费立法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7项权利: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 自由 选择的权利、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的权利、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和受消费教育的权利。但是,由于在购买住房的过程中,买房人和开发商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买房人缺乏基本的质量辨别能力、维权成本的巨大等多种因素,使买房人处于毫无争议的弱势状态,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有关维权人士诉苦说,由于现行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中,没有针对商品房实行“三包”的规定。商品房属土建工程,消费者购买劣质商品房后往往要求换房、退房,房子不好卖时,开发商却只同意修复;房子好卖时,开发商乐得退房,以获取更多利润,这样,受损失的只能是买房人。此外,按有关规定,房屋质量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鉴定,但这些单位同时又是房屋竣工验收的评审单位,致使质量房屋鉴定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局面,缺乏公正、权威的机构监督,使质量鉴定更是难题。就算最终走上了法律途径,因为法律的缺位,使买房人无法判断结果,而房地产 价值 太高,打官司往往意味着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风险太大。在苏州,11位买房人联名投诉他们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原来自来水公司 设计 的二寸进水管,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将其改为一寸管,夏天楼上基本无水;外墙严重渗水,内地坪起沙,下沉;低层没有排水管,导致污水溢进房间;楼层高度平均不超过2.6米,而车库没有一间是不漏水的;卫生间多次堵塞;顶层漏水严重,纤维板已基本烂坏;底层东面墙和南面墙出现沉降裂缝……专业问题的复杂性和明显的质量问题混为一体,使维权更加艰难。商品房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设立专门的法律来对住房消费进行保护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需。这一法律需要细化房屋质量问题的判断标准,保护手段,赔偿数额,强化鉴定机构,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使其对购房消费者形成更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