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正义的屏障需要司法制度保障 “司法公正”成“两会”焦点话题 代表委员提出建设性意见
日期:2008-01-30
作者:记者王霄岩 刘海 见习记者赵颖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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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审议和讨论市高级法院和市检察院“两院”报告时,“司法公正”成为焦点话题。许多代表和委员,特别是跟法院和检察院经常接触的律师充分肯定“两院”5年来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对如何进一步提高“两院”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
其实,代表和委员关注的,正是社会公众所关注的。许多代表和委员认为,守护正义的屏障,不仅需要法官和检察官们“千方百计”的个人努力,更需要司法制度的有力保障。
办案数量过多可能影响判案质量
【事例】
本市某法院近两年来受理案件大幅度上升,法官办案连轴转,有的累倒后只休息两天仍接着办案。一名律师出庭诉讼时,被法官限定只有5分钟的辩论时间。事后,这位律师才了解到,这位法官这天上午还有一个案件需要开庭审理。该律师感慨,尽管他在庭审结束后有书面辩论意见递交给法官,但仍觉得有些遗憾,他认为一些观点应该通过法庭上的交流才能让法官充分理解甚至采纳。
【报告摘录】
全市法院收案数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人员编制未同步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难以缓解。
【代表委员观点】
每年“两会”期间,上述矛盾几乎每次都被代表和委员提及,一方面,因案件数量多,许多法官感觉压力大,不堪负重;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希望法院提高审判效率,改进审判质量。市政协委员朱树英认为,案件数量上升而法官编制没有相应上升,确实造成以下问题:一、在民事案件二审中,由于法院受理案件较多,一些法官往往限制辩论时间,使案子无法得到充分审理;二、对于新型案件法官没有时间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判案质量。朱律师建议应扩大上海法院的法官编制,缓解法官办案压力。
市政协委员殷啸虎认为,法院办案数量上升,可能影响办案质量,但这不是法院的问题,建议应按办案增长情况来为法院配备编制。
市人大代表刘正东也向记者谈到了法院目前面临的困惑。他说,在目前还无法解决上述结构性矛盾的情况下,应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推行委托人民调解机制和诉前调解机制,诉前调解能优化法院的纠纷化解功能,分流一大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有效快捷地解决大量纠纷,使法官能对复杂案件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
过于强调调解显失一方公平
【事例】
国外某著名品牌服装公司委托中国某公司生产服装,贴牌后全部销往国外,双方就此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但是,中国公司生产能力有剩,遂将剩余的产品自行内销。之后,国外某公司发现在中国境内有销售标有自己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以中国某公司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中国某公司以种种理由表示不愿赔偿,反而要求国外某公司提高委托量。
然而,法官在审理此案中过于加强“调解”工作,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国外某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相关证据亦比较充分,本完全应该依法作出判决,但现在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显然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不利于教育侵权企业。
【报告摘录】
在依法审理民事、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作用,尽力调处当事人纷争。
【代表委员观点】
市人大代表柏万青谈到法院的调解工作时认为:“法院的调解工作应在双方的利益都不受侵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是方法,但不应该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终目的。法律是用来维护公民的权益,不管判决也好,调解也罢,都不应无形中造成一方的利益遭到侵犯。”
“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不排除调解方式,但我认为调解是自愿的,法官不能过于强调调解,甚至采用不公正的手段达到调解的目的。”柏万青说。
“在新的立法出台之前,或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本市法院的法官要多学习和了解国外的立法及动向,能判则判,不要简单地、过多地使用调解手段。”市政协委员安翎青认为,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必须自愿,法院强调“加大调解力度”,但在某些案件上是不妥的,因可能矛盾虽然解决了,却没有达到教育当事人、教育社会公众的目的。
安翎青认为:“有些案件通过判决也许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而如果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事人一方的利益仍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另一方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惩罚,可能继续侵权下去。因调解文书过于简单,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观点和立场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地阐释,这不是当事人或律师所愿意看到的。”
立案越俎代庖令原告告状无门
【事例】
王启(化名)一直和哥哥、嫂子住在父亲留下的老房子里,一家人和睦相处,相安无事。可一到动迁,麻烦就来了。由于利益驱动,王启的嫂子对王启和他们住在一起心存不满。分动迁款时,哥哥只分给王启8万元。王启虽然不知道应该分多少动迁款,但却很清楚这8万元实在太少了。当他把这个想法跟他的哥哥嫂子挑明后,却得到“你想要就要不要就算了”的回答。王启于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
可打官司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王启先是去了动迁公司,但对方称没有义务提供举证材料,因为王启不是产权人也不是承租人,更没有租赁卡、户口簿,只是一直和哥嫂同住。无奈之下,王启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不过,法院没有受理,原因是无法证明王启是被安置对象。
【报告摘录】
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加强立案审查,依法及时受理各类案件。5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144万件,审结143万件。
【代表委员观点】
“10多年律师做下来,在感受我国司法体制逐渐健全的同时,我觉得还有很多的问题可以做得更好,立案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市人大代表孙洪林接受采访时表示。
“最近,我发现一些比较让人费解的问题,那就是许多原告将民事诉状递交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后,既不受理,也不发给原告不予立案裁定书,使得原告告状无门,无法起诉。”
孙洪林认为:“立案只是法院对原告的诉讼程序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审查,而不是做实体上的审查。而现在少数法院在立案时却进行的就是实体审查,审查原告提供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是否能证明原告诉状中的内容等,而这些恰恰是审判法官应该做的事。立案法官的越俎代庖,损害的是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孙洪林代表专门提交了名为《法庭立案应依法规范》的书面意见。意见中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却有“证”难行
【事例】
某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到银行收集证据,但银行告诉他不接受调查。令这位律师奇怪的是,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明明写道:“如不提供证据请说明理由”。但银行一不接受调查二不写明理由。当律师拿着没有写明理由的调查令交给法官后,要求法官依职权调查,但法官表示银行理由不充分无法调查。之后,法院安排另一个法官承办这起案件,该法官依职权又开出调查令,最后案件得以顺利审理下去。
【报告摘录】
有些法官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能力欠缺……有的法官就案办案,对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关注不够。
【代表委员观点】
对于律师调查难的问题,孙洪林代表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有深切的感受。孙洪林表示,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律规定的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比如当事人在银行开户情况、帐号、存款情况等,当事人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确实需要,则法院会依职权收集。
“可实际情况往往是律师拿着调查令去银行,要求银行提供证据时,99%的银行都不会配合。”孙洪林代表希望银行等被调查单位在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同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应尽可能多地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孙洪林感慨道:“律师调查取证不是一般的难。”孙洪林觉得若要使司法更加公正,这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为什么说取证如此重要,那是因为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是否公正。”孙洪林表示。
会见刑事被告人应该扫除障碍
【事例】
秦岭(化名)在律师界还是个“新”人,拿到律师执照刚刚一年的他,经常会碰到一些力所不能及的事情。有一次他去派出所会见被告,但无论怎么要求,都无法见到。
无法与被告沟通交流,秦岭着实心里没底。在多次请求无果的情况下,秦岭只好找到律师事务所主任帮忙。最后,通过主任的人脉关系,秦岭终于见到了被告人。
秦岭到现在都没弄明白,本可以依法解决的问题,怎么还要靠人脉和面子?
【报告摘录】
不断强化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制定保障律师职业权利、被害人诉讼权利等制度,切实落实诉讼权益保障制度;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加强司法人文关怀,保障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定权利。
【代表委员观点】
“别说是年轻律师,就是我们这些做了10多年的律师,有时想会见被告人都非常难。”孙洪林在分析原因时称:“这是少数单位工作人员对律师的偏见所造成的,他们总觉得律师会见被告人就是为了‘支招’。”
孙洪林解释:“我们之所以要会见被告人,是为了证据固定。”他进一步解释:“证据固定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形式审查,具备了可以交付开庭审理条件的证据,是作出裁判的证据基础。”由此可见,如果律师无法会见被告人,可能对法院审判的质量产生影响。
“按照法律程序本该可以做到的事情却恰恰难办,反而要通过法律之外的方法来解决。”孙洪林代表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依照新修改的《律师法》,依法行事。
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迫在眉睫
【事例】
周梦被刺成重伤时还在读初中。那时经法院判决,他获得40万元的赔偿。但是,犯罪分子家境贫寒,存款只有20多元。5年过去了,如今周梦已考上大学,但40万元的赔偿款连一分钱都没拿到。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报告摘录】
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探索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
【代表委员观点】
杨浏代表是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她说,自己在工作中最常见的就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行难的问题。她告诉记者:“这种问题经常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
杨浏称,法律援助中心能做的只是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对于经济上的援助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上,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检察院间有一个衔接制度,由检察院通知家长带孩子到援助中心,中心再指派律师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但遗憾的是,“被害人是否能真正得到赔偿,要看被告履行赔偿的财产能力。”
就此杨浏建议:“有关部门应专门设立一个基金,专门用以被害人救助制度落实。”
这个观点与朱洪超代表不谋而合。朱洪超建议,这种基金最好由政府牵头,通过政府与社会的力量整合来落实。同时,朱洪超也建议引入保险机制,但何种形式,他表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我们伴着法治进步一路走来”
本次“两会”期间,市律师协会的两位当家人分别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身份参加会议引起记者的关注。
市政协委员、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在政协社会科学界别组发表感慨:“许多外地律师向我们说起,他们在上海办案压力不大,意见较能得到法官的尊重,可见本市的法治环境还是不错的。”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洪超认为,司法公正是法院及其法官所建立起的公信力,而法院的权威是保证法院的判决能得到人民的尊重。
朱洪超认为,程序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第二个指标。过去我们很讲究实体公正,却没把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实体的公正是水流,但程序的公正却是水源,如果源头的公正被破坏,之后所有问题的公正都无从谈起。
“法官、律师、检察官职业共同体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又一体现。三者同循法律原则,共持法律理念,从不同角度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朱洪超认为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很好的司法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