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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报道

律师参政∣朱洪超:医学会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微信订阅号)     日期:2014-01-19     作者:王凤梅    阅读:5,058次

 

    医患纠纷解决是当前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各地法院均充分予以重视,并积极与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沟通,已经逐步解决了医学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难题。但是,上海地区医学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落实工作却一直因种种原因被搁置。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洪超建议,落实上海市医学会鉴定人出庭工作,既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尊重,更是切实解决上海市医患纠纷的需要。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案件往往涉及很多医疗专业知识,法官判决几乎完全依赖鉴定,无鉴不判、以鉴代审的现象非常普遍。而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求当事人及鉴定人非常熟悉争议要点,就鉴定意见向法庭进行言辞说明并进行提问和回答;对于当事人来讲,其可以就鉴定中的疑问直接向鉴定人提问;而对于主审法官来讲,也要求法官熟悉案情,对鉴定人的答复内容、甚至神态表情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在内心存疑时可以当场发问,之后形成内心确认,并作出司法裁判。这将大大提高庭审质量,提高法官对医疗案件的参与度,切实有效地监督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和内容。
    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条款设立的鉴定人出庭制度与之前鉴定机构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异议有明显不同,对还原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提高司法公信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鉴于目前社会医患矛盾普遍比较突出,甚至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很多鉴定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就是因为担心当事人会出于对鉴定意见的不满而进行打击报复,所以,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是保证鉴定人出庭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因素。
    上海作为经济与法制建设相对比较完善的城市,应当发挥其自身的表率作用。建议市人大督促上海高院、卫计委、市医学会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并落实出台医学会鉴定人出庭的有关操作细则,从法律角度对上述几个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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