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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历史建筑可按市价3倍处罚 立法保护危旧房

    日期:2007-08-21     作者:孙钥记者魏皓奋    阅读:1,538次
    “现有的多数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普遍年久失修,火灾隐患严重,损坏程度日趋加剧。”昨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对于历史建筑究竟由谁保护,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如何处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6.56万平米危旧房

亟待保护

杭州是一座千年古都,直至上世纪70年代末,仍保持着从吴越到南宋、明、清以来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面貌。“但从1979年开始,随着‘拆老城,建新城’的旧城改造工作推进,市区大量历史文化碎片灭失了。”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杨坚说,“为避免重复这样的遗憾,有必要从法律的高度规范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和谐更新,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由于经年累月的保护缺失,市区现有46.56万平方米危旧房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占全市危旧房面积的29.68%,大多存在着年久失修、火灾隐患严重、基础设施匮乏等问题,部分历史建筑需要尽快进行抢救性保护。同时,居住在此的广大群众也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制定《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十分必要,条件也是成熟的。

历史建筑归谁所有

就由谁保护

草案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国有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统一修缮;非国有的,由所有人按照年度综合保护整修计划和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自行修缮,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草案还提到,对按照保护要求履行修缮义务的所有人,所在地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等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目前,实际存在着一些违背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经营活动,不仅不利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也造成较差的社会影响。”对此,草案规定,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的,区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或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期限修缮;逾期仍不修缮的,可代为修缮,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人大建议,在法案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增加有关对不符合历史建筑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历史建筑不当利用,应督促调整经营内容;拒不调整的,应处以相应罚款的内容。

擅拆历史建筑

最高可罚款三倍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该历史建筑市场估价一到三倍的罚款。无法估计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建的,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部符合建筑具体保护的要求或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备案擅自施工的,可处以1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

“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是公益性行为。政府应是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收益者。”杭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表示,草案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作了较细的规定,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则过于笼统,建议增加行政主观部门不履行职责等,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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