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会议上,中央编办提请 与会部分省机构编制负责同志就《制止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问题的若干意见》(草稿)进行讨论。
这份《意见》(草稿)重申“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这一原则,再次强调: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需报经党委、政府及编委审批的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凡未按程序申报的,党委、政府及编委不予审议和审批。《意见》(草稿)补充了关键的一个要求是: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安排机构编制部门参加。
在制止“条条干预”上,《意见》(草稿)申明:上级部门不得以给资金、物资、项目等为条件,要求下级部门设置对口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或领导职数、调整职能配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是否设置相应机构、配备编制的情况作为评比表彰达标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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