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打开律师执业新“宝典”

    日期:2008-06-17     作者:卓文俊    阅读:1,516次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

这是电视连续剧里的经典对白。

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后,对律师会见权的全新规定可能会使这句戏剧对白成为现实。这部被认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新法律,可以将其比喻为律师执业的“新宝典”。

新法施行之际,记者采访了温州日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甘细平,对《律师法》进行解读,打开“宝典”内藏玄机。

律师应该为当事人服务

《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甘细平回忆律师业这些年的变革,感触最深的便是律师职业定位。从一开始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甚至被实践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都曾一度走到极端。“国家法律工作者”带有太强的政府色彩,不少律师因此承担了过多的宣传、接待、法律援助等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又太过于自由,缺少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降低了对律师的要求。

新法给律师做出了恰如其分的定位。分析新法对律师的定义,在“执业人员”前有这些定语:“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服务”、“提供法律服务”。这首先回归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其次最重要的是规定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为当事人服务”。

律师需要对“当事人”负责,这是律师职业道德要求。新法第38条还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当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定义之后,法条还明确提出三个“维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看出递进的语境,尊重律师的职业特点、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又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

三条路线通向律师职业

《律师法》第5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新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成为一名专职律师,归结起来一共有两条专职路线,分别适用于大众、某些专业的精英人士。另外,从事法学教育研究者,符合条件,可申请当兼职律师。

期望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尤其是对法学院毕业的本科生来说,要按照新法第5条规定的条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首先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之后找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也就是成为实习律师;连续实习满一年之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了。

在国际经贸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领域工作的精英们,如果希望取得律师证,又不想挤司法考试独木桥的,根据新法第8条规定,还有一条新路,就是在自己的本职领域奋斗十五年,取得该专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可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资格。届时国务院司法部会有一些考核措施,通过了专门的考核后,就可以成为律师。

此外,新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工作的人员,符合该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