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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林业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等问题作司法解释

    日期:2007-05-18     作者:李薇薇    阅读:1,625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16日发布公告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经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专门针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防止因林业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的滥砍滥伐、损毁森林资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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