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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出台售楼新规,拟定于明年1月起施行

    日期:2007-10-30     作者:人民网海南视窗    阅读:1,572次
记者昨天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近日草拟了《海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则),并于即日起至11月9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对该规则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可在物价局网上反映或书面传真至0898-65343370。

房价之外不得另收基础设施费

规则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电梯、消防、信报箱等建设安装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擅自加收费用。规则还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开发经营者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安装费用及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加强监审适时公布社会平均成本

按照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成本监审,适时公布城市普通商品房社会平均成本。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监测预警,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汇总、分析、统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公布分地段各类住房平均参考价格水平,积极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开发和消费。新建商品房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以及公共配套房屋及设施产权归属。

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预订款

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经营者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经营者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

售前应明码标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高标价、大折扣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

据了解,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交易明码标价表(书、牌),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一套房一个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朝向、户型、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和总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商品房标示价格执行的期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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