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法官助理制:通往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日期:2007-05-10     作者:吴学安    阅读:1,704次
    

报载,自199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提出法官助理制试点以来,北京房山区法院、广州越秀区法院等一些基层法院相继实行了试点工作。从试点的效果看,由于职责上的合理划分,法官不用再应付审判活动以外的种种琐事,从而能将全部精力放到案件审理上来,因而,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均有所提高。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为例,自4年前开始法官助理制试点,当年法院审结的案件数由上一年的8117件上升到去年的9540件,当庭审判率由上一年的51%上升到去年的55%。

法官助理,一个对于多数人还十分生疏的职业,在不为外界熟知的情况下已经悄然进行了七年试点。在这期间,不仅逐渐理顺了思路,积累了经验,同时也遇到了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约,试点工作正面临制度瓶颈的突破。时过七年后,在今年先后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工作会议和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两次提到了法官助理制度。并且明确表示,2007年法院系统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要继续推进”。

法官助理制是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应付大量诸如调查取证、草拟判决书等具体而又繁琐的事务,许多案件实际上是由助理审判员来完成的,由于职责不明,层级不清,造成一些民商、行政案件久审不判、久拖不决,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也引起当事人的极大不满。而实行法官助理制的法院,由于排期开庭、庭外调解等一些具体事务通常由法官助理来完成,从而能够避免由于法官自行掌握开庭时间时经常会出现的拖、等、靠的现象。

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按照最高法院的初步设想,法官助理不享有案件裁判权,其职责仅限于辅助性审判事务,即只从事协助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送达法律文书、审查诉讼材料、指导当事人举证、收集核实证据、草拟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等。由于实行法官助理制,负责审案的法官不再同当事人直接发生接触,而同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法官助理又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决,这将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公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有评论说,实行法官助理制能够从法院内部细化分工,明确职责,提高法官的身份地位,而抬高主审法官的身份对提高法院的审判水平和效率利大于弊,它不仅能够提高法官队伍的工作水平,使案件的审理更为高效公正,并且有助于审判机关建立健全防范司法腐败的制约机制。从欧美国家的情况看,法官助理也是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重要保障。如美国联邦法院每年要审判5000件左右的上诉案件,但却只有9名大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每年约处理近4万件案件,也只有168名法官,如果没有大量法官助理的帮助,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每人可以配4名法官助理,上诉法院法官每人可以配3名法官助理,他们都是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或者是有几年执业经验的年轻律师。

应当看到,实行法官助理制目前仍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如何消化目前如此众多、日益增长的案件问题,因为要实行法官助理制势必要精减主审法官队伍。在一些国家,类似仲裁委员会这样的中介机构就消化了大量简单的民商案件,而在我国,即使可以仲裁,但法律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仍很少,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到法院起诉。在法院受理案件呈现出日益增长的态势,法院的办案压力相当大的情况下,增加法官还忙不过来,更不要说将其中的一些审判一线的力量抽调下来做法官助理。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官职业化,需要法律制度和体系的进一步创新,需要一支相对稳定的法官助理队伍,合理的格局应是法官少、助理多。而目前各地法院还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因此,推行法官助理制仍需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