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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07-07-20     作者:吉林省律师协会    阅读:4,602次
       (2007年3月31日吉林省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和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律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律师文化建设组织机构
    1.各市(州)律师协会要成立律师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由主管律师工作的司法局领导和律师协会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律师管理处(科)和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任务是:指导督促检查律师文化工作的开展,总结推广律师文化建设的工作经验,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律师文化建设。各市(州)律师协会于2007年5月1日前将律师文化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吉林省律师协会。
    2.各市(州)律师协会要成立律师文化建设专门委员会。要由律师协会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秘书处领导和具有理论研究能力及管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开展律师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律师文化的理论研讨,总结律师文化工作的典型经验,指导律师文化的工作实践。各市(州)律师协会于5月1日前将律师文化建设专门委员会名单上报吉林省律师协会。
    3.律师事务所要成立律师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合伙人和律师骨干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有本所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工作方案,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提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方法措施等,作为开展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工作规范。
    二、积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理论研究工作
    4.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要制定本所律师文化理论研究计划,落实理论研究人员和研究课题,研究探讨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规律和特点,要求每个律师事务所至少有一篇论文。
    5.各市州律师协会律师文化专门委员会要制定律师文化理论研究计划,落实理论研究人员和研究课题,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律师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上报吉林省律师协会。
    6.吉林省律师协会从各地上报的律师文化研究成果中选择优秀论文汇编《律师文化文集》第二辑。
    三、认真抓好律师文化创建活动
    7.各市(州)律师协会要继续抓好律师文化联系点工作,注意总结、交流联系点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8.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事务所文化标识系统。各律师事务所都要建立体现职业属性、具有本所特色的律师事务所理念、宗旨、目标、所训、所徽等律师文化标识系统,按要求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开明示,做到全体律师形成共识、深刻理解、自觉践行。
    9.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吉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吉林省律师执业机构牌匾、印章及律师名章、名片和桌牌的办法》的要求,统一律师事务所牌匾、印章、律师名章、名片和桌牌样式。
    10. 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工作档案。对律师文化建设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工作方案、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和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基本内容、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制度、律师事务所文化标识系统等都要形成文本规范,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备案,对律师文化工作都要进行专门记载检查。
    11. 律师事务所要抓好律师事务所文化创建活动,要形成具有本所特色、符合本所实际的律师事务所文化核心内容和基本规范,规范接待、服务用语,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12.律师事务所要抓好律师个体文化创建活动,引导律师确立积极向上的个体文化内容,从提高律师道德修养入手,不断增强提高律师文化素质的自觉性。律师在执业机构场所和执业活动中要着正装,举止文明,热情为当事人服务。
    13. 各市(州)律师协会要抓好律师文化工作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律师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机制、目标管理机制、工作评估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信息交流机制、检查督促机制、总结验收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形成律师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确保律师文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14. 开展设立律师文化示范所活动。
    (1)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的审批机构。
    省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审批工作小组,由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生久担任组长,成员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同志和律师文化专门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各地律师事务所申报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的审批工作。
    (2)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标准。
    第一,成立了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了律师文化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创造性地组织开展了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
    第二,制定了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工作方案。按照省、市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系统地提出了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工作任务、目标、方法和措施,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措施具体,既符合要求,又切实可行,能够收到明显效果。
    第三,形成了规范全面的律师事务文化的内容体系。按照要求形成了律师事务所的政治文化、制度文化、组织文化、管理文化、经营文化、服务文化、行为文化和形象文化等八个方面的内容体系,各项文化内容都形成具体、详实、规范的文本资料,全体律师都了解和认知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内容。
    第四,形成了明确具体的律师个体文化内容体系。按照要求引导所属的执业律师围绕理想追求、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执业精神、职业操守、道德伦理、生活信念、文化素养、气质形象等十个方面形成个体文化内容,每人都要形成明确具体文化资料,并且能够熟知牢记。
    第五,建立了高质量的律师事务所文化标识系统。律师事务所的理念、目标、宗旨、所训、所徽符合规定要素,内涵表示充分明确,全部在显著位置以展示板或上墙固定等方式进行公开明示,具有明显的律师文化视觉系统效果,起到律师文化的外在展示作用。文化标识要在全省律师文化标识评比中获奖。全所律师能够认知和表述文化标识所表达的内容。
    第六,建立了规范的律师文化建设工作档案。按要求形成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档案,对律师文化建设领导机构、律师文化建设工作方案、律师文化工作制度、律师事务所集体文化内容、执业律师个体文化内容、律师文化标识系统、律师文化工作开展情况等都进行了文字记载,形成规范的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文本档案。
    第七,形成了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形象文化氛围。律师事务所形成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所容所貌整洁优美,文化标识显示醒目,规章制度和律师介绍全部公开明示,律师讲究仪容仪表,着装符合职业身份,举止言谈文明高雅,使用规范办公语言,律师事务所具有特别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八,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律师文化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组织律师参加各级律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会,提高律师的理论素养;组织律师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广泛利用各种资源和平台,努力营造律师文化的氛围;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律师的文化生活;加强所容所貌建设,形成整洁高雅的工作环境;注重行为文化培养,律师具有良好气质形象;形成文明用语规范,展示律师应有的职业风尚;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保证文化建设常抓不懈。律师事务所文化标识要在评比中获奖,律师事务所在信用等级评比中被评为AAA 等级。
    (3)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的申报审批程序。
    ①符合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州)律师协会进行申报(省直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所务部申报),并按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标准提交申报材料。
    ②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所务部)按照规定标准对申报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对符合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本地区律师事务所数量10%提请省律师协会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于2007年9月30日上报吉林省律师协会。
    ③吉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所务部)提交的考核报告,对申报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复核,并将达到标准的律师事务所提交审批工作小组审批。
    ④吉林省律师协会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审批工作小组对复核报告审查后,决定设立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的律师事务所,并以吉林省律师协会名义颁发“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的牌匾和证书。
    ⑤吉林省律师协会负责每年对设立律师文化建设示范所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查,并建立专门档案。对符合标准的律师事务所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取消示范所名称,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四、加强对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
    15.为使全省律师全面了解律师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以及主要措施,吉林省律师协会将制定下发《律师文化手册》,对律师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细化,确保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层层落实。
    16.各市(州)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机制和体系,督促律师事务所深入扎实地开展律师文化建设。
    17.吉林省律师协会将不定期地督导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吉林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和《关于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情况,并于本年度第四季度对各市(州)律师协会及所辖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情况进行验收。
    18.各市(州)律师协会,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吉林省律师协会提交律师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理论研究成果情况、律师文化创建活动情况、典型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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