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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明起施行

    日期:2007-10-31     作者:中新网    阅读:1,533次
     根据中国政府网刊登的资料,《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批法律法规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名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

本条例所称重点工业污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的工业污染。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6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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