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开始实施地方自治法
日期:2001-01-0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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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消息:根据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的法律,印尼政府从1月1日开始在各省和县级行政单位实行地方自治,旨在逐步消除中央和地方长期存在的财政和资源分配矛盾,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印尼现有31个省,约300个县。在苏哈托统治时期,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85%必须上缴中央,致使地方建设受到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改善,而苏哈托家族和一些官僚则大量侵吞国家资产,导致了中央同地方间矛盾加剧和分离主义活动严重。为此,1997年,印尼政府在68个县开始实行有限财政自治示范。1998年5月苏哈托下台后,哈比比政府于次年公布了地方自治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两项法规,但没有得到落实。去年中旬,印尼国会通过决议,决定加快实施地方自治法。随后,瓦希德总统宣布从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地方自治法。 根据有关法规,实行地方自治后,省县级政府可以自行编制地方财政预算和决定行政管理事宜,但中央政府仍负责外交、金融、国防等问题,省一级税收的40%必须上缴中央。 在该地方自治法实施前,包括人民协商会议主席和行政改革部长等在内的一些政界和经济界人士纷纷表示担心。他们认为此法实施过于仓促,因为包括资源开发等许多具体法规尚未制定,很可能产生新的矛盾,给国家经济和环境保护等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