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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5)

    日期:2026-02-06    

 (本指引于 2025年8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概述

第三章 动力电池业务核心要素

第四章 业务准备及办理注意事项

第五章 动力电池回收业务中的争议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引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提供动力电池回收法律服方面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律师参与相关的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保密义务

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章 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概述

第四条 动力电池的定义

动力电池即为工具提供动力来源的电源,多指为电动汽车、电动列车、电动自行车、高尔夫球车提供动力的蓄电池。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也是未来能源转型的重要方向。

目前大多数电动汽车使用的三元锂电池或磷酸铁锂电池,都属于动力电池范畴。传统燃油车的启动电池(12V铅酸电池)不属于动力电池。

本指引中的动力电池,指的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第五条 商业机会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动力电池逐步进入退役期,动力电池回收业务应运而生。根据有关机构的预测,2025年我国退役动力电池将达到104万吨,2030年将达到350万吨。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在202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大会上表示,预计到2030年,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市场规模将超过1400亿元。

第六条 业务简介

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是指对新能源汽车等退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商业活动。该业务致力于通过科学合理的回收处理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整体成本。业务范围涵盖动力电池的回收、检测、分类、拆解,以及材料的回收与再利用等全流程环节。

第七条 回收标准

制定严格的电池回收标准,包括电池的容量衰减程度、安全性、完整性等指标。只有符合回收标准的退役电池才能被回收。

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格的电池进行分类回收,以便后续进行针对性处理。

第八条 资质要求

从事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资质,包括环保资质、安全生产资质等。相关企业应具备专业的技术、设备和人员,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电池回收工作。

第九条 环境保护

回收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池中有害物质泄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对回收的电池进行环保处理,如安全处置有害物质,合理利用可回收材料等。

第十条 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应对电池回收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合规运营。

相关回收企业应该依法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电池回收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

回收企业须依法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对回收的动力电池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包括电池的来源、回收时间、处理方式、去向等信息,以便于监管和追溯。

第十二条 合作机制

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电池回收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加强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电池回收渠道。

第三章 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核心要素

动力电池回收业务的核心要素分为上游电池的收集和运输、中游电池的评估与检测、下游电池的回收拆解技术与流程,上述核心要素构成了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业务产业链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动力电池回收的主要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 生产者责任制下的回收模式

该模式下,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生产者责任制的回收模式将动力电池生产商对于电池的环境责任扩展到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电池的生产、使用、回收以及报废处置等过程。

第十四条 整车企业为回收主体的回收模式

在该模式下,整车企业承担电池回收责任,将电池交至动力电池处理单位。这种模式下,整车企业通过旗下4S店等渠道从用户端(C端)回收退役电池,回收路径更短,有利于保护动力电池技术及设计等商业机密。

第十五条 锂电材料企业回收模式

该模式下,以锂电材料企业为主导,通过回收废弃电池中锂、钴、镍等关键有价材料资源,形成产业闭环,实现降本增效。

第十六条 第三方锂电池回收模式

该模式下,第三方专业电池回收企业向上游收购退役锂电池并自行对其进行回收利用生产后销售给下游,以上下游价差为企业盈利即收取回收加工费的一种锂电池回收模式。

第十七条 产业同盟锂电池回收模式

产业同盟是指将锂电池生产企业、锂电池相关产业生产企业、第三方锂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重要主体联合成一个回收组织,各司其职,由锂电池生产企业提供新锂电池销路,锂电池相关生产企业提供回收渠道,第三方锂电池回收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回收技术,实现多方位优势互补,形成高效的锂电池回收路径。

该模式下,由多个企业组成的联盟,通过合作提高回收效率和降低成本,但管理难度较大,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未来有望成为主流模式。

第十八条 梯次利用商业模式

部分动力电池在退役后仍保有部分储能能力,可以用于储能、备用电源等梯次利用领域,通过这种方式电池回收企业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相关产业设备制造商为主的回收模式

提供电池回收所需的设备,如输送机、撕碎机、引爆器等,是电池回收与拆解行业的重要支持者。

这些模式各有特点,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的模式进行电池回收业务的布局。

第二节 动力电池的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条 动力电池收集和运输的产业链各主体概述

(1)新能源汽车车主与消费者

是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实际持有人,也是发起电池回收产业链的起点。

(2)动力电池回收网点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我国已建成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1万个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3)动力电池运输及中转企业

一般为有相应资质与技术能力,并拥有专业运输设备及交通工具的专业运输及中转企业。

(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

动力电池经回收及运输后最终承接的综合利用企业。

第二十一条 电池收集和运输所涉及的法规标准

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能量来源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其性能和寿命影响车辆性能和安全,对回收电池的检测与评估,直接决定电池的未来价值和处理需求。构建动力电池在不同服役阶段的检测评估体系对电池在实际使用中的质量把控、风险分析、残值评估起着重要的作用。

(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该规定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应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2)国家标准《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GB/T 39224-2020)。该国家标准提出了电池回收中的收集要求、分拣要求、运输要求、贮藏要求等。

(3)中国物流行业标准《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规范》(WB/T 1120-2022)。该标准明确了对于回收主体的要求、回收服务人员的资质、设施设备的标准、回收服务网点的设置、安全环保方面的政策法律要求。

第三节 动力电池的检测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动力电池的检测与评估主体

目前,动力电池回收后的检测与评估主要依靠第三方检测机构,这些机构为电动汽车厂商和消费者提供独立、权威和可靠的电池检测服务。但由于产品电压、电量不同、材料体系不同、安装位置和方式不同等,会导致不同类型动力电池在实际检测验证过程无法做到标准统一,且市场中不同机构,不同企业在标准体系认知、实施、发展均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动力电池产品需求不断更新迭代,现有评估体系难以满足新产品在普适性和创新性测试验证方面的要求。动力电池的检测与评估作为回收链条中的关键环节,需要尽快完善检测依据并改进相应的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 动力电池的评估体系与检测类型

国内动力电池检测标准体系吸取了国外先进经验,经过数十年的推广发展,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架构。现行动力电池检测评估体系主要包含产品的电性能寿命评估、安全性评估、电池管理系统等。

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电性能测试、安全性能测试、环境适应性测试和化学性能测试等。这些测试旨在全面评估电池的各项性能指标,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电池检测与评估所涉及的法规标准

(1)《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GB 31241-2022)。该标准规定了具体测试条件如放电电流、终止电压等可以根据不同电池类型和应用要求有所差异,以及具体的挤压撞击条件和安全判定标准。

(2)《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0)。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循环寿命的测试条件和判定标准,且涵盖了在特定条件下电池漏液的检测要求。

(3)《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5-2015)。该标准详细规定了过充测试的具体步骤、短路测试的电阻范围、测试持续时间、测试温度、时间及各指标合规安全的判定标准。

第四节 动力电池的拆解和回收

第二十五条 动力电池回收行业的产业链

上游:主要包括废旧动力锂电池的提供方,以及需要回收的材料商和设备商。

中游:以拆解回收厂商和检测机构为主,负责电池的处理和评估。

下游:回收后的电池通过梯次利用或拆解回收的方式,主要流向电池原材料供应商或电池生产企业。

第二十六条 电池拆解与回收所涉及的法规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了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使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活动,明确了梯次利用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要求。

(3)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该办法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4) 国家标准《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GB/T 39224-2020)。该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涉及废旧电池的回收技术规范。

(5) 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通用要求》(GB/T 44132-2024)。该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涉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通用要求。

(6)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42号】。该规定涉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遵循的条件和要求。

(7)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6—2021)。该技术规范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章 业务准备及办理注意事项

第一节 资质及准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1)企业从事动力电池回收,需要办理经营备案。

备案通常通过更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完成,具体表现为新增与回收蓄电池相关的经营范围。

企业在设立时,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进行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2)网点选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规划,建议企业事先咨询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3)合作方式

回收网点通常通过共建或授权等方式,与电池生产企业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合作,共同开展动力电池的回收工作。

(4)合作方资质检验

经营者不仅需要确保自身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资质,也需要确保合作方的资质是否合规,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并拆卸车辆电池的业务,需要事先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仅限于从事回收业务,不得进行拆解操作。

申请流程: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递交材料。

律师协助:律师科接受委托,协助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确保顺利获取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环境要求

场地要求:拆解经营场地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标准,不得选址于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场地使用期限需达到10年以上。

技术规范:可参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48-20228)。

环保措施:建立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条 选址

禁止区域:回收和拆解不得选址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特殊保护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严禁建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和场所。

第三十一条 工艺要求

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选用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三十二条 环评与“三同时”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

“三同时”要求: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环保设施。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需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适用范围:企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主要涉及动力电池拆解后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理,需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类别:企业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而非“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性鉴定:动力电池通常被认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有疑问,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动力电池中的成分进行鉴定,并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比对。

第三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要求:若涉及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企业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申请依据:动力电池作为工业固体废物,其排污行为需符合相关环保法规。

第二节 经营过程中的合规

第三十五条 经营场所变更

若已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应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比如迁建、改建、扩建的,企业需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按照上述流程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第三十六条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企业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的,企业需要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贮存

根据《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中的相关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贮存方式: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潮湿,保证通风良好,正负极触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废旧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宜采取框架结构并确保承重安全,且能够合理装卸。

贮存规范: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并满足《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的相关规范。

第三十九条 拆解监控要求

拆解过程中应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不少于1年。律师可协助企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赃物防范:企业需建立辨别赃物防范机制,如对所有权人进行远程认证或要求提供权属证明等,防止收购来源不合法的机动车或电池。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可能是赃物的,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律师可协助企业制定相关制度并处理可能涉及的公安机关纠纷,如对于公安机关扣押存在错误的,律师可以代为向扣押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所涉文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的提示》《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方式调整的说明》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

第四十条 运输

运输规范:运输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需遵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和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防腐蚀等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特殊电池处理:对于电解液泄漏、经诊断有过充电经历、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的电池宜先进行放电处理后进行运输。根据外壳是否完好,选择采取物理和化学两种放电方式。放电过程中注意对热能散发环境做好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化学放电采取放电液形式,期间应收集放电液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或交由相关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委托运输要求:如委托他人运输,企业需核实其资质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否则,企业可能需要与受托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息管理及追溯体系规范性

系统录入:经营者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编码对应:梯次利用电池时,需要重新建立唯一、对应的电池产品编码,并将该电池产品编码与后续使用的设施、设备尽力对应,保证电池的流向可追溯。

信息上传: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三节 综合利用

第四十二条 综合利用概述

根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两种:

(1)梯级利用: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重组等处理,制造符合有关标准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 冶炼(或材料修复)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梯级利用与再生利用流程

(1)优先梯级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经过检测后,优先交由梯级利用企业处理。

(2)再生利用处理:无法进行梯级利用的动力电池交由再生利用企业进行处理。再生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多种污染物,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作与资质要求

合作协议:鼓励电池回收企业与有资质的接收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各环节合法合规。

资质认定:可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核实合作方是否具备综合利用资质。

第四十五条 再生利用的残余物处置

无害化处置: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需按照国家环保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委托管理要求:委托他人利用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企业需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否则,委托方可能需与受托方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

第四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因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新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企业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律师可以及时协助经营者提出申请,必要时可咨询专家人员、专利代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部分官方信息网址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

https://www.miit.gov.cn/datainfo/zysjk/xnyqcdlxdchsfwwdxx/index.html

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公示信息:

http://bfqc.scjss.mofcom.gov.cn/homePage/enterPublicPage

汽车生产企业、梯次利用企业的信息:

https://www.miit.gov.cn/datainfo/zysjk/xnyqcdlxdchsfwwdxx/index.html

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

https://evmam-tbrat.com

第四十八条 相关法规标准

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的提示》

(3)《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方式调整的说明》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5)《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6)《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8)《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

(9)《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10)《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1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等

第五章 动力电池回收业务中的争议解决

第一节 常见法律关系及纠纷类型

第四十九条 电池回收业务中的常见法律关系

动力电池回收业务中的法律关系涉及生产者、消费者、回收企业、政府监管机构等主体。常见法律关系有生产者与回收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与销售商或回收商之间的交付关系、回收企业与处理厂之间的处置责任关系、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关系、各方主体与社会公众的环境责任关系等。

第五十条 电池回收业务中的法律纠纷类型

本指引将电池回收业务中的法律纠纷类型,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诉讼三大类。

本指引将提炼电池回收领域中法律纠纷的特点。律师可参照本操作指引,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其他相关业务指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 民事争议解决

第五十一条 处理原则

律师参与动力电池回收领域有关纠纷的处理,应当在当事人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民事纠纷类型

电池回收领域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基于电池回收业务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民事公益诉讼等。

律师应关注涉案主体是否具备法定的资质,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五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电池回收领域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电池生产企业与回收公司、回收公司与运输企业,以及消费者与回收企业之间,一般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律师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电池生产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案情陈述和合同文本等证据材料,理清案件事实,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侵权责任

对属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依法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废旧电池,避免发生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等事故。

如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可能造成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以及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

律师办理此类侵权案件,应当理清法律法规对于电池回收义务的规定,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确定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分析各方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违反有关法规回收电池导致环境污染,危害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主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在承办与电池回收领域相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参考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等,注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应当是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明确的环境损害行为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环境损害的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专门管辖。

第三节 行政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参与资格

律师可以接受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相对人、第三人的委托,提供电池回收相关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

第五十七条 案件类型

电池回收领域所涉的行政法律纠纷,主要涉及相关许可证的取得、违规从事相关回收活动的行政处罚,以及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八条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律师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从事电池回收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将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六十条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可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的业务指引。

第六十二条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可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的业务指引,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体程序,以及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各方面着手,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刑事诉讼

第六十三条 代理原则

律师办理电池回收领域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律师办理电池回收刑事业务,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全面分析案件性质、犯罪构成要件,提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罪轻等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案件类型

非法回收电池,对社会公共安全或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时,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走私废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罪名。

第六十五条 代理要点

律师应当了解电池回收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等,以及司法解释等;关注电池回收企业是否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以及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或使用,确认其是否合规经营。

第六十六条 庭审辩护

在庭审的举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律师应当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向法官全面说明事实情况和判断依据,陈述涉案人员各自的法律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可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的业务指引。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起草,其目的是向本市律师提供动力电池回收法律服方面的指导,为律师办理相关业务的执业行为提供参考。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不能被用于判断律师执业是否合规以尽职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注意法规标准的及时更新

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中,动力电池产品不断更新迭代,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动力电池回收的实践在快速发展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也在不断修订完善中。读者在参照本指引时,应注意引用最新的法规标准。

第六十九条 解释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牵头: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管晓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统稿:李  镔   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参与人:苏晓巍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杨  波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

邢  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博轩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黄启荣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晓凤 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

李晔宇 上海市理城律师事务所

殷东东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姗姗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李琳娜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