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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司法厅厅长夏国佳就修订后的律师法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日期:2008-06-10     作者: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向新林 谭夏胜    阅读:2,169次
    问:您认为律师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有何重要意义?

答:原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对它进行修订和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加自觉地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问:修订后的律师法重点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答:修订后的律师法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五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

问:修订后的律师法有调整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内容,其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从实践来看,原律师法规定的合伙、合作、国资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基于这个原因,修订后的律师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许可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既符合律师行业的实际状况和业务活动特点,也因其责任明确,运行成本低,有利于促进律师走入乡镇、深入社区,方便群众,帮助群众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

问:修订后的律师法充实了哪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

答: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其使命的必要条件。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同时增加规定了律师的有关执业保障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以及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的权利等。这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完善律师管理体制上做出了哪些调整和规定?

答:修订后的律师法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强化了地方各级特别是地(市)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修订后的律师法还对律师协会的职责做了补充和完善,为完善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提供了保障。

问:湖南省司法厅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

答:一是组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律管干部、律协工作人员和律师认真学习宣传修订后的律师法;二是通过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拓展律师服务领域;三是继续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的建设;四是健全律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五是继续深化律师工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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