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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融资租赁交易造成影响的探讨

    日期:2020-03-31     作者:施谛夫(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今年春节前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 “疫情”)的肆虐下,全国上下掀起了史无前例的疫情阻击战。疫情冲击了原有的供应链,一些工厂转产防疫用的口罩、防护服。由于工人被政策要求隔离以及原材料不足,一些工厂没办法复工。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无法被使用。物流企业延迟复工,可能导致租赁物延迟被交付。这些情况将对融资租赁交易造成什么影响呢?

       一、延迟交付租赁物对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影响

       1、承租人有权行使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同时,多数融资租赁合同和对应的买卖合同也会明确:出租人将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权授予承租人行使。故如果承租人因出卖人延迟交付租赁物主张索赔,出租人应予以相应的配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六条也明确,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故,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不会受此影响。

       2、承租人有可能有权拒绝受领租赁物,并解除买卖合同

       如果出现出卖人长时间不能交付租赁物,也有可能出现承租人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在该种情形下,承租人有可能同时解除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也明确,如果买卖合同被撤销且没有重新签订新的买卖合同,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果融资租赁企业有尚未交付租赁物的直租业务,可以密切关注租赁物的交付情况,以保障自身利益。

       二、 承租人是否能以疫情为由要求免付租金

       1、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金偏向于融资属性。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无论是直租模式还是回租模式,融资租赁公司都在交易一开始就支付了租赁物的买卖价款,并以此作为依据与承租人约定租金的数量和支付方式。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相对于普通租赁合同中租金更多的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金,更多的是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的对价。

       2、承租人难以以疫情为由要求免付租金

       承租人难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付租金。《民法总则》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里的不能克服所指的,是一种必然的不能克服,比如暴风雨冲断了公路导致货物无法按时送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虽然实践中租金支付可能因为疫情变得困难,但是达不到必然不能克服的程度,遂难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承租人同样难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付租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为承租人融资,并保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平静占有。所谓平静占有,主要是指出租人应当保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权,即不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疫情所造成的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不能看做是对承租人平静占有权的侵害。这样,出租人已经履行了自身全部的义务。如果承租人要求免付租金,反而是对出租人明显不公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不太可能允许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但是,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到承租人由于疫情对于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减免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所应当支付的延迟履行金或者调整租金支付的方式。《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也明确,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故而,如果出现争议,承租人要求缓付租金或者减免延迟履行金,是有可能被法官所接受的。

       实践中,如果承租人支付租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尝试与出租人协商以缓付租金等方式解决困难。

       三、对于以个人为客户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别提示

       虽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提供融资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客户往往很难理解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在出现租赁物延迟交付等情况时,笔者建议租赁企业积极参与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沟通,争取承租人的理解,从而化解矛盾。另外,这类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考虑设置一些统一政策,对于因疫情无法及时支付租金的个人客户,可以允许他们延期支付租金。这些做法可以保障社会稳定,同时也可以减少客户投诉,减少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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