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制定地方法规 规定两个层面语言文字并用
日期:2007-07-17
作者:史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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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不久前内蒙古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回答了这一问题。
内蒙古是少数民族自治区,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多年来,自治区在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用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用民族语言广播、发展民族文字的报刊、街头牌匾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等,但人们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却有些认识上的模糊。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满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面的通用语言文字在内蒙古自治区同时并用,“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