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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快递服务合同的保价条款研究

    日期:2015-09-22     作者:周海波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是一种规避快递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主要是要求寄件人在寄件时向快递公司声明物品的实际价值,支付一定的保额,当物品嗣后丢失时,快递公司按照寄件人的声明价值赔偿。但是这种保价条款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快递公司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应当摒弃我国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一、我国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现存问题

在我国,快递行业保价条款一直为广大消费者所诟病。快递公司开展的保价服务,名义上是满足消费者对货物安全更高层次的要求,是一种增值服务,但其在收取快递服务费之外,再额外收取保价费用,使得众多消费者都难以接受,并且快递公司单方拟定的保价条款和赔偿规定,有众多不合理的地方。

第一,保价费用的收取没有统一的规范,收费过高。对保价费用的收取,由于物价部门没有统一的指导标准,每个快递公司制定的保价费率都不相同,最低的为顺丰快递和宅急送,收取声明价值的5‰,大部分快递公司都是收取声明价值的3%,收取的保价费偏高。如按照货物价值1000元计算,可能快递服务费只要15元,但是保价费用按3%收取却要30元,保价费用甚至超出了快递费用的2至3倍,由此造成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由于保价费用大大高于邮寄费用,大部分消费者在快递时,都认为不划算或太贵,而不选择保价,保价制度发挥的作用有限。

第二,保价服务赔偿设置限额,无法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快递公司为了限制自己的责任无限扩大,对保价赔偿设置了限额,目前最高的限额为申通快递公司规定的10万元,一般的快递公司保价服务赔偿限额为1万至2万元,最低的为宅急送公司,限额为5千元。当消费者快递货物的价值超出快递公司保价限额时,消费者要么只能按照快递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保价,要么就只能对货物进行分拆,或者转发其他物流公司。如果消费者同意按最高限额保价,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时,消费者最多只能获得最高限额的赔偿。也就是说,一位消费者如果要快递一件价值10万元的货物,但是快递公司只能按照最高2 万元的限额保价,当货物发生丢失、损毁后,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为2万元,消费者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要承担8万元的损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快递公司对保价货物不合理注意或不采取更加有力的保护措施的风气,消费者的利益也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第三,保价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声明价值。关于保价赔偿的规定,当在快递服务履行的过程中,货物发生丢失、损毁时,如果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则大部分快递公司都只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申通快递、顺丰快递等。在被调查的8家快递公司中,只有汇通快递是按照声明价值赔偿的,而其他公司则只有在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高于声明价值时,才会按照声明价值进行赔偿。至于货物的保价费用,快递公司却是按照声明价值的百分比进行收取的,当发生货物丢失、损毁时,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且实际损失价值的认定有多重标准,显然侵害了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第四,特殊货物无法保价。除一般能直接鉴定其价值的普通货物外,一些特殊物品如毕业证书、证明、介绍信、人事档案、合同等,不能通过客观的评价标准来衡量其价值,快递公司都会以无法判断其价值或没有价值为由拒绝保价,由此来拒绝承担因这些货物的丢失、损毁带来的责任。这些物品在快递公司看来也许并无价值,但是一旦丢失、损毁,就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快递公司以无法判断或没有价值为由,对保价货物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拒绝这些特殊物品的保价要求,这也是快递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一种表现。当这些货物发生丢失、损毁时,消费者往往只能得到较低的赔偿。

第五,保价制度与物流保险重合。许多快递公司对消费者邮寄的贵重物品除要求保价外,还会推荐甚至代办物流保险等附加业务。快递保价和物流保险两者性质相似,具体表现在:一是都需要在运费之外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二是当货物在运输、派发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时,寄件人都会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快递公司保价制度并不等同于物流保险,保价制度是快递行业的内部规定,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条款设定简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快递公司规避风险,虽然办理保价手续简便,但是货物保价只在承运人负有过失责任时才赔偿,并且有一定的限额。而物流保险则不同,它是由保险公司开辟的商业险种,消费者投保后,除快递公司存在过失造成货物丢失、损毁外,由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其范围更广、更宽,也更能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快递公司开辟保价增值业务,在性质上、形式上都与物流保险业务相似,与物流保险有重合之处,而且根据国家行政许可制度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快递公司开展保价业务,有违法之嫌,其合理性也一直备受批评。

 

二、我国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部分寄件人在寄件时担心货物丢失会选择保价,但是在保价声明价值时基于保费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有按照实际价值填写的,也有未真实保价的,这样在赔偿时,按照保价进行赔偿会出现赔偿数额高于实际损失、赔偿数额等于实际损失和赔偿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三种情况。此时,不论是寄件人还是快递公司都会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赔偿主张从而引发争执。在丢失的快件已经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就值得商榷。

有学者认为: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保价条款中关于保价物品的赔偿条款来认定。从合同的制定来看,保价物品的赔偿条款是快递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签订了合同,则该条款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不论是《邮政法》还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都规定快件丢失应当优先按照约定处理,购买保价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这更是为保价快件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应当按照保价条款中关于保价物品的赔偿条款来认定。该条款是霸王条款,违背了缔约双方平等自愿原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有的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规定并不合理,保价费收费较高,导致寄件人不舍得足额保价;有的物品无法衡量价格,比如一些特殊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或者资格证明,要求寄件人保价实在强人所难。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如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失主有权要求其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而不是按照保价来赔偿。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保价限额是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条款,明显有违公平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使其不能按照贵重物品原来的价值进行足额保价,在发生损失时,无法得到足额赔偿。尽管消费者可以选择将贵重物品分包快递,分别保价,但是这明显影响了快递的速度。更何况有些物品是不可拆分的,对于这类不可拆分的贵重物品的丢失、损毁,按照保价限额赔偿,则远远偏离其实际价值,使消费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不应认定快递公司制定的保价限额是有效的。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降低订立合同的成本,将需要重复使用的合同,在未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情形下预先予以拟定的条款。格式条款能使企业尽可能地简化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于是,不论是垄断企业还是自由竞争企业,它们都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大量地使用格式条款。

保价条款就是快递企业利用自身在快递行业中的优势地位而制定的,它并不是在快递企业与消费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协议。对消费者而言,他们无权对保价条款发表任何意见,只能作出两种选择: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因此,保价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特征:

(一) 保价条款是由快递企业单方预先制定的。

       一般情况下,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而拟定格式条款,保价条款是在快递投递双方达成合意以前已经由快递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而不是经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协调后制定出来的。因此,保价条款的单方性和预先拟定性使快递企业剥夺了消费者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通常会导致消费者丧失判断的自由。

(二)保价条款可以多次重复使用。

       保价条款不是为某次投递或某个消费者特意拟定的,而是为适应重复性快件投递活动而拟定的。保价条款“多次重复使用”的标准不只是由客观的使用次数来决定的,而主要是考量保价条款拟定方的主观意图,拟定方若抱着多次使用的意图制定合同条款的,即便只使用了一次,也可认定该条款具有多次重复性的特征。

(三)保价条款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即便某些快递企业未将保价条款用文本的方式记录下来,也不影响该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的性质。

格式条款因为其天生的不平等性,因此并非生来就有效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只有具备了以下条件,才能对消费者产生合同效力:(1)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必须向消费者进行合理提示,不可隐满格式条款的内容;(2)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让消费者了解其规定;(3)对于消费者不理解的格式条款内容,拟定方需要向消费者作出必要的说明;(4)格式条款的生效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否则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无效。

虽然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生效要件给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快递企业很少会提醒寄件人进行快件的保价,除非寄件人明确提出。快递企业的不作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快件损毁、缺失后的索赔额度。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企业按照未保价快件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是不合适的。但是即便快递企业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快递企业尽到了合理告知的义务,消费者自愿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确认并按照保价率缴纳保价费,也不能就认定该保价条款一定有效。因为保价条款有效的基础在于该保价条款是平等、公平的,如果其丧失了这种特质,那么该条款就应该是无效条款。

 

三、完善我国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建议

 (一)取消快递保价制度

目前国内的快递保价制度,是借鉴了铁路、航空等保价运输制度,但是并没有像铁路、航空运输一样,建立专门的保价机构来负责保价货物的相关事宜。保价款项也没有专门纳入快递公司的赔偿专项基金,而是作为普通的快递费用一同并入公司的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快递公司对保价的货物,并没有采取更为安全的运输方式,而是和未保价的普通货物同样运输,让保价的货物跟未保价的货物处于同样的风险。所以,快递公司建立的保价制度,其目的是转嫁风险给消费者,并没有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应当予以取消,全面推广快递保险。

(二)建立快递保险制度

快递公司之所以规定如此低额的赔偿标准,就是不愿承担快递中货物损毁的风险,因为快递行业运输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运输、仓储、派发过程中都有可能造成货物的损毁,而由于快递费用并不高,所以要快递公司承担所有的风险,快递公司也无法承受。而要解决这一矛盾,靠保价等措施更是无法解决,相反会造成更多的法律风险。所以,快递行业也应该像客运运输一样,建立快递保险制度。虽然现在快递保险业务也有开办的,但是其手续繁琐,价格不菲,许多消费者宁愿选择保价,也不选择保险。在快递服务行业,应当建立便捷、快捷、低廉的保险制度,如让消费者按2元、3元、4元的档次进行投保,则货物发生丢失、损毁,则按投保档次分别赔偿50%、60%、70%进行赔偿,并且消费者在交寄快件时,由快递公司当场向消费者提供保险单据。当快递货物发生损毁时,消费者只要向保险公司证明货物丢失、损毁的事实,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也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剩余货物价值的损失。而如果货物的损毁、丢失是由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由保险公司向快递公司追偿。这种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监督快递行业加强对自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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