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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一宗巨额商业秘密侵权案

    日期:2007-11-18     作者:谢猛    阅读:2,095次
    上海某研究院投入巨资,经过三代技术人员40余年的共同努力,研发成功一项涉及稳定性同位素的生产技术,是目前国内唯一掌握该技术并实施产业化的单位。该项技术投入生产后订单不断,给研究院带来了丰硕的经济回报。可是好景不长,2002年5月,研究院发现其原来的职工陈某、程某及强某辞职后在A公司工作,而该公司的同位素生产装置、工艺路线、流程与其完全一致。2002年6月,研究院的许多客户因A公司可以提供价格更为低廉的化合物而纷纷与该院中止合同,造成这一国企巨大的经济损失。研究院迅速向公安局报案,并委托上海市华诚 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陈某、程某、强某及A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华诚 律师事务所杨军 律师代理了此案,在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调查后,制定了“先刑后民”的诉讼策略。这个策略具有两个比较大的优势: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的起诉,使侵权人立即受到调查,这样可以避免侵权人转移财产,为将来民事赔偿的执行做好最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公权力的调查取证,取得原来无法或者很难取得的证据。后来的实践证明这个策略是正确的。
    在对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的选择上,也颇费了一番心思。根据法律,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法定赔偿,也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通常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多采取法定赔偿确定数额。但是,本案是一起国企遭侵权的特殊案件,要将国家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就不能简单地用法定赔偿确定数额。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杨 律师认为对被告侵权数额的认定有充分的证据(如A公司的财务账册的审计报告和从海关调取的报关单、装箱单和发票等),这样就直接计算出了研究院所受的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原告利益,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尽管多名被告费尽心思提出了各自的答辩意见,但最终法院采信了杨 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刑事审判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证据,最终推动法院判决五名被告构成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万元这一较为满意的赔偿数额。这一赔偿数额创下了二中院审理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最高纪录。(杨军:上海市首届“东方大 律师”提名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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