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以终为始”从风险资产的处置回看信用风险各阶段管理的一些法律建议

    日期:2023-10-16     作者:束安娜(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防控金融风险等三项任务,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同时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维护金融稳定。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该草案提出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等基本功能和服务的连续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和风险管理等制度,有效监测、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更应做好全面风险管理,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本文针对信用风险,从风险资产的处置和化解角度,回看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控等全流程,以期从法律角度,更好的协助信用风险的全流程管控,从而降低信用风险,减少损失,助力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与金融稳定体系建设。

一、信用风险管理中风险资产的处置与化解

       根据中证协的信用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信用风险指因融资方、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中重要部分,主要针对的是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例如融资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债券投资交易、非标债权资产投资等。一般的管理措施包括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尽调机制、内部评级制度和授信管理机制,设置并监测信用风险指标、健全存续期管理与跟踪机制,通过信息技术进行风险的集中管理和舆情监控;另外,指引提出应根据违约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处置、处理和化解信用风险。

       对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出资的业务,虽然实务中大多有标准的制度、流程、系统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且很多有担保品,但因质押的很多为股票等证券,存在因市场宏观因素或质押证券涉及公司个体因素,产生担保品价格或价值的波动,从而引发信用风险,造成发生或预期将发生违约造成自有资金损失的情况。

       而一旦进入风险资产的处置阶段,必不可少的就是对对方财产线索的寻找及处置方案的设计。而从处置回看风险管理的全流程,尝试分阶段提出建议,以利于风险资产的妥善处置、公司损失率的降低。

二、从风险资产的处置回看信用风险各阶段管理的一些法律建议

(一)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阶段

       1. 做好交易对手偿债能力及担保品价值情况的调查与评估

       一旦成为风险资产并进入处置阶段,可能出现因对方偿债能力出现问题或担保品的变现价值无法覆盖债权而出现损失。故在项目前期尽调阶段,就需要做好准备,建议注意两个方面:

       ①  尽调范围要包括交易对手的资产状况,负债结构,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况,对质押证券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也需要关注,以尽可能选择偿债能力较高或提供的担保品的价值相对稳定且可变现的客户;

       ②要注意信息的真实准确,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叉验证。

       2. 高风险项目可通过增信措施补充担保

       对于高风险项目不能只采用常规手段,即使作为担保的证券的数量足以覆盖债权,但也可能因担保价值随证券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损失,因而可以考虑补充其他增信措施以降低风险:

       (1)物保,一般为不动产或有价值动产等资产,价值比较稳定,建议注意如下方面:①核实资产所有权的真实性;②核查资产上是否有其他债权及金额;③如是房屋的,核查是否附了居住权;④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设置担保物权,可以让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使对方破产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减少公司损失。

       (2)人保,一般是第三方提供信用保证,建议注意如下方面:①协议中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②核查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并提前收集尽可能多的财产线索,以便未来有需要时有财产可供执行;③担保人是公司的,需核查担保行为是否经过内部有效决议,如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有效决议,需核查决议内容是否与担保合同一致等。

       3. 合同中可做的设计

       合同是与交易对手或第三人(如有担保人的)之间的重要文件,一般发生风险事件,就需要依据合同来判定各方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在合同中参考适用如下条款设计:

       (1)合同中注意避免导致对方偿债意愿弱化的条款

       虽然业务部门会做好存续期的管理、沟通与跟踪,但是如对方主观上偿债意愿不强时,仍可能会利用各种借口来推脱。建议:

       ①注意条款的可操作性,删改我方难以履行或不具可操作性的条款,避免成为对方不及时偿付的理由;

       ②明确我方收款账号,约定对方先付款后我方再开具发票等,避免对方以不知道账号、未收到发票无法付款等作为借口不及时偿付。

       (2)合同中事先考虑风险成本,增加违约金等惩罚性条款

       一般来说,风险与收益存在一定的权衡关系,计算收益时应尽量将预期损失等考虑在内,如考虑违约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风险敞口及损失的严重程度,也可以根据情况,看可否在合同中考虑设置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或标准,后续在对方未积极履行时,可以利用该条款及时提醒对方其逾期付款的后果,利于其作出有利判断,不作违约选择。

       (3)合同中约定尽量全面的触发事件

       很多项目不一定会合作至到期,可能在遇到重大事项或对方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品无法覆盖债权时提前终止并进行处置。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触发事件时,应尽量全面,保留自己可根据触发事件及时解除或终止的权利并及时处理。预定的触发事件,如评级下降、债券无法兑付、被申请破产、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运营状况出现恶化等。

       (4)针对未来可能的纠纷处置,做好诉讼管辖的提前布局

       在风险资产处置中,很多时候都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必然就会涉及到管辖的问题,特别是在双方异地的情况下,如果能在争议解决条款中事先约定好管辖法院,对后续处置将更有利,但需要注意两点:

       ①选择在交通上有经济优势(如我方所在地)或有利判例;

       ②保持主合同和担保等从合同的一致性。

       (5)为解决执行问题,提前做好强制执行公证

       进入司法处置阶段,按照正常程序,需经过立案、一审、二审等程序,有的可能还有调解,时间成本过高。对于预估高风险的项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及时办理公证。则后续可以不经审判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缩短时间、避免时间延长导致的更多不确定性。具体在条款设计中有如下建议:

       ①将合同设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并将办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

       ②将对方办理完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作为对方义务,对方未办理的,合同不生效。

(二)风险的监控、报告、预警阶段

       1. 加强履约能力的持续关注,时刻关注对方的重要信息或异常

       项目运行中,仍需持续关注对方的履约能力,并在沟通中注意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建议:

       ①重点关注异常状况或者重大风险事件,例如被申请破产、被吊销、作为发行人的债券未能及时兑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其异常信息一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或者由对方提供征信报告等方式来进行。例如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对方的基本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况,可以监管部门网站查询对方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信息,可以通过最高院网站查询对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等场所查询对方是否存在债券未如期兑付的情况。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对方被申请破产的,可以按约采取解除合同、停止服务等措施及时止损;

       ②要注意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加强合同履行持续监督与证据保留

       ①注意对合同履行的持续监督和履行证据保留,特别是对于履行中存在争议或瑕疵的情形下,更需要保留对方对我方已履行行为予以认可或争议或瑕疵已解决的书面确认;

       ②设定好日期提前提醒对方付款事宜、监督对方付款节点的履行情况;对逾期的,要注意催收证据的留存和诉讼时效期间的管理,不要超期(详见下文“诉讼时效的持续管理”部分的表述)。对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及时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详见下文“灵活运用多种司法程序”部分的表述)。

(三)风险资产处置、化解阶段

       对已经发生违约或逾期将发生违约并造成损失的风险资产,应由法律事务部门介入,专人负责,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制定和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风险资产的处置。

       1.诉讼时效的持续管理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为避免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持续管理。建议:

       ①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管理,不要超期;也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送书面催收函等方式来达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但要注意催收证据的留存;

       ②如出现超过诉讼时效情形的,尽量取得债务人出具的同意还款的文书或由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且明确要求其还款的催收文书中签章。

       2.灵活运用多种司法程序

       不同的纠纷、不同的债务人、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运用司法程序、达到顺利清偿的目的。

       ①诉讼程序:对方有偿债能力但迟迟不履行,经沟通仍未偿付的,不应再等待,要尽快联系法务部门进行处置,如需诉讼的要尽快进入诉讼程序;

       ②代位权诉讼:对方无偿债能力,但查到其有到期债权行使的,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完成债权的部分清偿;

       ③破产程序: 对方是法人,不履行,经诉讼执行仍未能得到偿付的,可以申请破产迫使其接受和谈完成偿付;

       ④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进入处置阶段,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关于后续偿付的调解协议的,可通过诉讼等程序将其变为生效法律文书,对方不履行的,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⑤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程序。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后续债务重组中还款协议等,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对方一旦不履行立即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⑥刑事程序:对方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决的,刑法上有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以该罪名向公安报案,公安不予立案的以刑事自诉方式迫使对方接受和谈并获得偿付。

       3.保全管理,尽力首封

       一旦决定要诉讼,且有可保全资产的,必须马上申请保全并争取“首封”(相对于“轮候查封”而言,即对债务人财产最早采取的查封)。建议:

       ①在合同签订开始甚至尽调时就要注意搜集对方的财产线索,例如银行账号、固定资产、应收账款、投资项目等;

       ②申请保全时要争取首封冻结对方资产,最大化公司权益;

       ③注意保全期限,及时申请续封或续冻。

       4.多元化方式转嫁信用风险

       风险资产的处置,不是只有诉讼程序,应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综合评估各种处置方式的利弊,以完成资产的变现、损失的降低。例如:

       ①一次性处置的方式,例如债权转让。将债权可以转让给有意愿接手的第三方(如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快速变现,较快的处置风险资产;付款方式上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

       ②阶段性处置的方式,例如债务重组。与对方有还款能力及意愿的主体(如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修改原定偿还条件,如减息、改利率、延期或修改还款方式、改变担保等。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