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07年8月2日,俄罗斯深海潜水器“和平一1”号成功下潜至4261米的海底。潜水员将一面1米高的钛金属制的俄罗斯国旗插在北极点下的海床上。俄罗斯国家杜马副主席奇林加罗夫也随艇下潜。虽然俄罗斯外长在事后声称:“俄罗斯此次科考的目的不是明确俄罗斯的主权,而是证明俄罗斯的大陆架向北极的自然延伸。”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地位
北极地区通常指北纬66°33′(北极圈)以北的广大区域。北极地区包括极区北冰洋、边缘陆地海岸带及岛屿、北极苔原和最外侧的泰加林带。北极地区的总面积是2100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部分占800万平方公里。北极地区的陆地部分已经被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俄罗斯8国领有。这样北极地区在现行国际法上可以划分为上述8国的陆地领土、其陆地领土所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未被上述区域所包括的公海部分。唯一的例外是挪威所属的斯瓦尔巴德群岛。
应当指出的是,和南极条约制度中规定的南极地区不一样,所谓的北极地区并非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而仅仅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地理概念,它和南极地区的最大区别是,南极地区是陆地,并且是地球上现存的唯一一块无主地。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冲突,国际社会通过南极条约体制,冻结了国家对南极的主权主张,并在该条约体制下有限度地利用南极并对南极环境加以保护。而北极地区则是在8个国家对陆地、岛屿主权领有的前提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将区域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和公海。8个国家对陆地和领土享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斯瓦尔巴德群岛例外)。简言之,北极地区的国际法地位在现行国际法制度(领土主权和海洋法)即可确定,而南极地区则需要特定条约制度来调整相关国家的利益。
尽管在现行国际法制度下北极地区的地位并无特异之处,但具体到各个国家,特别是当沿岸国依据国际海洋法的自然延伸原则确定其大陆架界限时,在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事实关系的举证上,却会面临困难的局面。实际上这种困难在其他大洋中也有类似情况,但在北极地区,由于北冰洋表面的绝大部分终年被海冰覆盖,事实关系的举证要比其他大洋困难得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的界限必须提交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来确定。俄罗斯这次插旗行动的直接动机,无论表现得如何煽情,在法律上,可以看作为对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建议的一个回应。正如其外长所言,是为了在其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北极这一现行国际海洋法上的法律主张提供事实证据。
多边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北极地区储存着巨大的自然资源。据国家海洋局战略所张海文研究员提供的统计资料显示,北极地区石油储量相当于目前已探明世界石油储量的25%,天然气相当于世界天然气储量的45%。同时,那里还富有煤、铁和有色金属等资源。由于全球变暖,北极地区冰盖融化,开发这里的丰富自然资源将变得现实可行。渔业资源也很丰富。
在战略利益方面,世界上主要大国和军事强国都在北半球,北极圈与这些国家有着相同的最短距离,因而这里便成了地球上最安全、最理想的水下弹道导弹发射阵地。
在国际航行方面,随着北冰洋海冰消融和航海技术的不断进步,加拿大沿岸的“西北通道”和西伯利亚沿岸的“北方通道”将成为新的“大西洋-太平洋轴心航线”。欧、亚和北美洲之间的航线将因此缩短6000至8000公里。
在科学研究方面,面积达500万至600万平方公里的北冰洋北极区域是世界科学界尚未研究的空白区域。北极是研究全球环境变化的重点区域之一,北极同南极、青藏高原(最高极)一样是反映全球环境变化最灵敏的区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在北极地区拥有领土的沿岸国在上述利益上和其他国家的冲突是通过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调整的。其中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中被确定为沿岸国的“主权权利”;但军事、航行、科学考察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尽管也在公约的上述制度中得以调整,却或着墨不多或语焉不详,为有关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埋下伏笔。
俄罗斯这次的插旗事件,本质上不仅反映了俄罗斯对其主张的大陆架上资源的焦虑,也暴露了其对北极地区的战略利益、航行利益和科学考察利益上的用心。在大陆架资源问题上,将取决于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俄罗斯在该区域的外大陆架申请的进一步决定;在其他利益问题上是否会刺激其他7个在北极地区拥有领土的国家也采取类似的行动,国际社会将拭目以待。
中国目前在北极的活动主要是科学考察活动。2004年我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的建成是我国北极活动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北极地区的资源、航行和科学考察等方面的利益需要将进一步扩大。俄罗斯插旗事件可能引发的北极地区沿岸国的权利扩张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造成影响。我国有必要和国际社会一起通过多边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国家海洋局战略所张海文研究员为此文写作提供了大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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