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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邀请律师代表座谈检律关系

来源: 江苏省律协     日期:2016-03-25     作者:江苏律协    阅读:3,315次

  江苏法制报讯(记者 宋世明 特约记者 卢志坚)“检律关系不是亲家,也不是冤家,是本家。应该是良性互动,有效对抗。建议组建省级层面的法、检、公、司常态化工作交流平台。”

  “近年来,律师对检察机关好感不断提升。建议要不断加强律师职业权利保障工作以外的交流,检律双方进行更多互动;打通律师进入检察官队伍的通道,从优秀律师里招录检察官。”

  “检律关系的良性互动,应该依托于共同寻求对法律的敬畏感。建议加强工作上的衔接,加强法律理论上的沟通交流和碰撞。”

  ……

  3月23日,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座谈会,应邀参加座谈会的16名律师代表围绕“构筑新型检律关系,共同建设法治社会”主题,结合自身的执业实践和思考,踊跃发言,坦诚而专业。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认真听取了16名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当场进行了互动和回应。
  刘华说,江苏检察机关一向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很多积极举措,今后将会秉承优良传统,主动加强与律协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律师依法履职。检察官和律师都属于“法治工作队伍”,都是法治共同体的成员,都负有建设法治社会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政商关系时候,用到了“亲”“清”二字,检律关系当然和政商关系有区别,新型检律关系的要义应该一是平等,二是清正。平等即双方彼此尊重、平等相待、良性互动;清正就是要各司其职、忠诚法律,不徇私、不交易,明正道、堵暗门,秉公谊、慎私交。通过阳光公开的交流平台,建立健康有效的机制,推动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刘华说,近年来,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规范制定下发了很多,关键在于落实。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各业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节点,严格落实责任要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落实拟不许可会见报上级院审批、备案制度;侦监部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要注重听取律师意见,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要认真核实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方面的意见,并在相关文书中叙明律师意见、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案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律师接待窗口作用,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高手过招,巅峰对决,这样的刑事辩论才精彩,也是法律职业人应该追求的境界。”刘华说,由于种种原因,现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她期待律师和检察官一道,努力提升刑事办案能力和辩论水平,共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期待广大律师提高依法履职水平,走明道、堵暗门,不炒作案件,在阳光下办案,共同担当起建设法治社会的重任。

  座谈会上,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严明介绍了我省检察机关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情况。去年8月,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高度重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拟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要上报一级审批程序。数据显示:去年9月至今年3月15日,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398次,件件都有回复,其中许可会见242次,拟不许可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后不许可会见132次,不同意拟不许可会见决定安排律师会见16次。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听取辩护人意见也明显上升,2014年全年听取辩护人意见65件次,2015年1月至8月为200件次,2015年9月迄今已达230件次。

  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介绍了江苏广大律师坚持党的领导,服务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提升专业能力等方面做的工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以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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