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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拟规定: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4℃

    日期:2007-11-01     作者:赵明    阅读:1,198次
    提请审议的《西安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明确 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4℃

供气紧张时,将依次按照工业用户、加气站、办公采暖、商业餐饮顺序强制停气,确保居民生活用气

停止供热抢修 2小时内应通知用户

昨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西安市政府首次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中,明确了供热期限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室外温度低于-5℃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4℃。

同时,委员们还对该条例(草案)条文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取得《西安市供热经营准许证》,未取得《西安市供热经营准许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热。因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确需停止供热进行紧急抢修的,应当在停热后2小时内及时通知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

对违反该条例的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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