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律协动态

律协动态

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座谈会在京召开 全国律协吕红兵副会长作主题发言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15-07-10         阅读:7,817次
        7月8日上午,由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黄尔梅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徐家新主持座谈会。黄尔梅指出,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通过集思广益,共同研究,深入探索,实现法律职业人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平等交流,规范透明、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的新型职业关系。
        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作为律师界代表作“推进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 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思考”的主题发言。

附:

推进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 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思考

                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今天会议议题用了“法律职业人”一词,令人深受启发。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使用了“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的表述,并在“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论述中,一口气用了三次“法律职业”,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这里,决定虽然没有直接用词“法律职业人”、“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我的学习体会是,其政策本意正是将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且三者一并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从更广义理解,这个共同体还包括法学专家、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工作者以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

 不论是狭义还是广义,也不管从哪一个角度,律师毋庸置疑是法律职业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作为“法律服务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同时,今天会议议题用了“新型关系”一词,亦令人值得关注。“推动建立”“新型关系”,说明有“传统关系”抑或“旧的关系”,而且这种“传统关系”抑或“旧的关系”并不合时宜,甚至必须改变。例如关于法官与律师间关系,既有“相互利用”的“亲家”之说,也有“彼此死磕”的“冤家”之言;既有出事法官怒斥律师“拉我下水”的后悔,也有受罚律师指责法官“逼良为娼”的无奈;既有对“千万收入”律师出任高级法官的吐槽,也有对优秀法官“下海”从头创业的评判;既有法院必须设立“隔离带”的感叹,也有律协建议安排“防火墙”的考虑。以上林林总总,或众说纷纭,或见仁见智,不过感觉总是不那么从容,不那么顺畅,不那么和谐。因此,推进建立法律职业人之间的新型关系,就显得相当重要,并如此必要,且非常迫切。我个人理解,这种新型关系,就应当是以宪法与法律(包括法官法、律师法、诉讼法)为依据、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以“互信”为前提、以“互动”为内容的,那种良性的、和谐的关系。

 一、互信

 按照汉语辞典的解释,“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因此,良性而和谐的关系是以相互信任、彼此信服为前提的,即“互信”。而“互信”的基础是“相知”,即相互了解,彼此认知。建立法官与律师的“互信”,我个人觉得,在目前状态下,有两个角度的“相知”颇为关键。

 一是对“律师”的认识与理解。

 作为谋生的手段,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但它同时又是一种专业,有专业要求,有专业门槛,从而迈入所谓精英阶层;而且,这个古老而历久弥新的职业发展成为一种行业,有行业规范,有行业组织;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事业,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着法治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它也是一种产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专业服务业。

 正因为如此,我们要从政治的、法律的、社会的、经济的多个角度来解读律师,这样才能全面而准确地了解、认识并理解律师。

 从政治的角度,律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治工作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法律服务队伍”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自己从业的基本要求,依全会决定要求,律师必须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是中国律师前进的政治道路,是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

 从法律的角度,我国《律师法》总则中即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的法律定位,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从社会的角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便明确指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功能,这是党和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赋予律师的职责和使命。

 从经济的角度,早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2012年底,国务院发布《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其中前所未有地特别指出:“大力发展以律师和公证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的较成熟的法律服务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的内在属性,并提出了发展目标及其路径。

 虽然“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但从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多角度剖析,律师的内涵与本质却又是统一的,政治的方向、法律的本质、社会的功能、经济的属性,缺一不少,完整与丰满地集合于一体。

 可以这样说,对律师的认识与认同,是构建律师与法官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的理论基础与感情纽带。

 当然,对“律师”的上述认识与理解,不仅是对法官队伍而言,而且也是对律师队伍而言的。法官认识与理解“律师”,律师自己更要认识与理解“律师”。律师当自知、律师当自尊、律师当自强,而唯有自知,方能自尊、自强。

 二是对“司改”的认识与理解。

 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目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展开。最近一段时间,法官与律师见面,三句话不离“司改”,法官关心,律师同样关心。630日,我在上海法官学院为上海法院系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就“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主题讲课,法官们课堂提问就是:你们律师对我们的司法改革怎么看啊?我说,律师行业对司法改革充满期待;同时律师作为司法参与方之一,对司法改革亦渴望参与!

 我本人认为,司法改革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的,其实客观上也为律师更好地发挥法定职能、真正实现律师制度的设定初衷提供了引领与保障。当然,律师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不可替代的依靠力量,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支撑因素。

 从这一角度而言,律师关注并认识司改,将会更加理解自身的职业价值;法官认识并理解司改,将会更加注重律师的功能发挥。例如,在关心员额制、法官遴选等问题的同时,律师也好,法官也好,正在关注且将会更加关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在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在以“命案必破”为要求的侦查原则下,律师极易被认定为“麻烦制造者”,“添乱者”甚至“捣乱者”,帮“坏人”说话于是也不是好人。庆幸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英明与鲜明地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我认真拜读了沈德咏副院长发表在《中国法学》杂志上的《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篇大作。沈院长特别指出,要“重视辩解辩护意见”。他在文中阐述到:审判特别是法庭审理,是发现案件疑点、消除争议、查明事实的最佳场合。而审判程序的特点就是“听讼”,关键是“兼听则明”,否则就没有必要设置控、辩双方平等参与和法官中立主持的庭审模式。一些冤假错案反复证明,如果法庭有违司法中立原则,不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结果必定是“偏信则暗”、铸成大错。

 应当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下,律师在法庭上不仅有一席之地,而且在法律地位上与控方平起平坐,有“席位”、有“地位”,于是有话语权,有作为。正如孔子所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庭审”不再是走过场,不再“虚置化”,而是真刀真枪,控辩双方唇枪舌战,你来我往,每一个证据都要被审查,每一名证人都要“过堂”,每一位鉴定人也要“上场”,而“庭审”不能再“打闷包”,要依法公开透明,甚至“全民目击”,于是“庭审”必然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有专家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审理者应当是庭审的“亲历者”,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裁判原则。这种亲历性,在强调庭审活动与过程重要性的同时,无疑将律师的出庭活动尤其是律师辩护,置于不容忽视、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人民日报有文章言,“让律师说话,给法律尊严”,在这里,律师说话、律师说的话,不是“这个可以有”,应是“这个必须有”。

 是不是可以这么说,法官充分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将会充分尊重及发挥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将其作为公正司法必要的、重要的帮手,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律师制度设计,按沈德咏副院长在其《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所说的“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时代楷模”邹碧华说过一句话,信仰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的。同样,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也不应仅存在于理念层面、文件之中,而是用来实践的、实施的,在司法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

 二、互动

 同为法律职业人,法官与律师应该多多交流、交锋,甚至交融;不可避免交集、交往,但不可交易。我本人在十年前担任上海律协会长,在我们主办的一次论坛上,便专门邀请时任上海高院院长滕一龙同志给律师们讲“法官眼中的律师”,进而推进建立起法官与律师“组织上多往来,私下里慎交往”的互动工作机制。

 邹碧华同志骤然去世后,上海律师界乃至全国的律师们,不约而同都对他表达了由衷的哀思与追忆,正是因为他一生致力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我一直说,邹碧华对律师的尊重,远远超出了对某一位个体律师的关心,其实是对律师职业的尊重、对律师行业的呵护、对律师制度的敬畏。重要的是,他是从司法公正的高度去理解并践行法官与律师的互动关系的,正如他在其《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的文章中写道的:“如果不能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日积月累,必将动摇法治的根基--信任,司法的公信力将无从谈起”。

 律师与法官,和谐则共荣,对立则两败;和谐应是共鸣的“主旋律”,“死磕”最多为偶尔发生的“跑调走音”。追求和谐,构建互动,实现良性,是律师与法官共同的工作目标与价值追求,在这种良性互动中获取最大共识和最大“公约数”。

 一是,互动的职业规范。作为一种职业与行业,法官与律师都有自己的职业操守、自己的职业规范。如果说两者相交最为重者,应该一是德,二是能。正可谓德才兼备、德艺双馨、德技俱佳,而且,以德为上。孔子说:“片言可以折狱,其由也与?”我的理解,孔子说仲由即子路根据单方面的陈述就能判案,并不只是他水平有多高,只不过是孔子认为子路为人诚实,以诚相待,别人也不愿欺骗他而已。著名律师栾少湖早在2006年就做过一个问卷调查,关于“最欣赏的律师优点”,在被访法官中,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而选择“法律专业娴熟”与“业务精深”的比例也达41%;关于“最欣赏的法官优点”,在被访律师中,有42%的律师选择“业务精深”,有33%的律师选择“刚直不阿”。因此,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是相通的,因而也可以是互动的,不仅在制定与修订中互动,而且更在实施与操作中互动。职业规范的相通性与互动性,更为两者间的互动机制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规则基础,也会使得这种互动更加规范、更加持续。正是志同道合,志不同道不合,怎相谋,如何动。

 二是,互动的规则制定。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审判规则时,应当制度性地安排律师全过程与全方位的参与。律师不仅是法院规则的被动遵守者,而且更应该是规则的参与制定者,从而成为规则的真正理解者、主动遵守者以及对当事人遵守规则的教育者与引导者。正可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就指出:“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工作程序,保证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春江水暖鸭先知”,社会百态问律师。律师更多地代表民意,表达百姓的诉求。即使攻其一点也自有其来自于实践的理由支撑,虽不全面,但一定很独到,从而使得规则更完整、更完备、更完善。同样,律师行业的规则制定也需要法官的制度性参与,从宏观层面、从中间立场、从判例角度,避免偏颇,减少缺憾,使得律师行业规则更具有高度和前瞻性。

 三是,互动的文书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公开,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唯有公开,方能实现公平与公正。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依法及时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按照周强院长的解释,“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生效法律文书上网,是法院自信的表现,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心,可以产生“倒逼”作用。同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又是四中全会决定的又一具体要求,而在此过程中,裁判文书可以充分引用律师代理意见,并针对性地回应,于是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借以实现律师代理意见公开,从而又强化律师的责任心,对律师提高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产生“倒逼”作用。这样的互动公开,将增加法官与律师的互信,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平与研究能力,真正实现共同体内的共同促进相互提高,可谓“比学赶帮超”效应应能显现。

 四是,互动的提示警示。法官与律师应当“对视”,这种“对视”其实是相互监督、相互提示、相互警示。我们应当做好“律师眼中的法官”与“法官眼中的律师”这两篇大文章。笔者在担任上海律协会长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专门给上海律协送达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就“近年来受理的律师服务纠纷案逐年上升”、“审理中发现一些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作了专项统计分析”,向上海律协“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司法建议”。该院时任院长沈志先亲自登门上海律协,送上司法建议,并征询律师们对法院与法官的意见与建议,反响很大,效果极好,一时传为佳话。

 五是,互动的任职安排。公开报道称:2013年,上海法院辞职的法官超过70名,而2014年,这一数字达到86名。因为工作关系,我与不少离职法官作过交流,其实许多法官在司改大背景下选择离去,并不完全是针对法院或司改的万般无奈,更多的是面向社会及法治的另一种选择。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社会上更多机构逾发重视法治人才的价值,更加看中法官职业的素质,争相且频频地向在职法官伸出橄榄枝,也属正常,甚至乐见。尤其是律师事务所,既然大家共属共同体,只不过是在不同的战壕里、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而已,而目标却是共同推进法治建设,于是通过事业、感情、待遇、平台等吸引法官入“伙”,就算不点赞,亦属不差评。只要“流出”有序,只要“流后”规范(如严格遵守执业回避制度等),就是良性互动。正可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当然,在这个互动中更重要的是,推进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设。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笔者早在2012年上海“两会”期间,就提交一份“推进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设”的提案,建议法院与律师协会共同制定推荐律师担任法官的细则,其中,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律师进行界定和认定的标准、条件、程序等,使得律师担任法官有制度性的安排,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模式。应当说,优秀律师出任法官,肯定不是为了“钱”,也不是为了“权”,更不是为了“官”,而是出于“荣”即法官的尊荣感,基于“信”即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

 今年4月,上海高院启动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工作,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过起初这一改革措施好像“叫好不叫座”,似乎有点出人意料。据我了解,并不是律师们对出任法官“不想”、“不愿”、“不能”,而是“不敢”,觉得其出任法官之前景不那么明、程序不那么清、定位不那么确,再直白一点就是对司改尤其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预期不确定。从这一角度而言,司法改革应当充分吸收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的共同参加,其中,律师不应只是旁观者、被选者,还应成为参与者、共建者、共享者。上一周,上海律师商建刚放弃年创收千万的律师工作转型当法官的消息,不断刷屏微信朋友圈。一时间,如“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一般,各类媒体喝彩者有之,倒彩者亦有之。我倒是很欣赏一位法官在自媒体上的一篇文章,他的题目就是“欢迎我们即将的新战友”。文中说到:后来者居上,先到者当奋起,而不要“愤起”;我愿意成为你,是律师对法官最大的尊重。我个人认为,优秀律师当法官,或许并不是今日司改的重要内容、重点工作,但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却又具有标志性、标杆性的积极意义,其彰显的正能量、正效应不仅是不容忽视,简直是无可替代。

 六是,互动的权利保障。从律师的角度,要充分尊重并配合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理或辩护意见;而对于个别法官违反法律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和形式反映诉求,救济权利。

 从法官的角度,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目前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刑辩律师尤重,法庭活动尤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回避目前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律师尤为重视的一些敏感问题。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顽疾。再如庭审权利保障,如何真正实现“控辩平等、控辩平稳”。

 最近,不仅是律师界而且整个法律界,热议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刑法第309条的修改。有专家指出,刑法第309条规定旨在维护法庭秩序,确保法官的地位不会受到挑战。但是,刑法此项规范调整范围不宜扩大。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十分宽泛,刑法修正案应当把保护范围限定为法官,而不是扩大到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和暴力殴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侮辱、诽谤和威胁主要表现在言论方面,殴打则是一种暴力行为。假如出庭律师对法官出言不逊,那么,完全可以制止发言或者以藐视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如把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纳入调整范围,有可能会导致出庭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受到较多干扰。更令人感到担忧的是,如果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确定“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那么,可能会导致出庭律师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地维护。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一方面维护法庭秩序,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必须彻底废除“兜底条款”,不允许法官自我认定“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在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方面,必须考虑到各种因素,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审判有序进行,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出庭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我想,这样的建议,值得立法机关,还有人民法院给予充分重视。

 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制度为重要,技术为关键。制度引领技术,制度保障技术;技术反映制度,技术倒逼制度。对这一点我深有体会。邹碧华同志在律师界有如此影响,其在去世前两周在全国律协民委会年会上如“产品经理”般隆重推介“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是个关键因素,不仅当场对其掌声如潮,而且网上对其点赞一片。我一直说一句话,律师服务平台,不仅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而且更是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从而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外通过这种技术平台,又同时以此可以体现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法官与律师的正常工作互动与良性的相互监督。因此我说,看是服务的便利,而是执业的保障,又是彼此的监督,一举多得,一箭多雕,事半功倍。所以,我们应从这个角度去理解信息化,去理解互联网+。正如专家说,“+”在旁边,只是把互联网当工具;“+”加前面,仅是把互联网当渠道;只有“+”在“脚下”,才是把互联网当成基础设施,真正实现创新、整合、转型。

 相识,相知,相敬,相守,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之嫌”。过密易同流合污,过疏会反目成仇,互动有底线,互动有规矩,而相互认知、彼此认可是基础,可谓随心所欲而不逾距。法官应畅谈“我的法官梦”,律师应唱响“我的律师梦”;法官与律师还应交流“我心中的律师”与“我心中的法官”,从而在互动中提高,在交流中共进,职业共同体更加专业,法治工作队伍更加强大,从而共同建设法治中国,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这是天下大同的美好愿景。今日之中国,无讼不可能,有讼亦不怕。吾辈法律职业人当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