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199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提出要建立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包括第一支柱基础养老保险(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员工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支柱(自愿参与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为养老)的补充养老。上海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与国家保持一致。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老龄化问题突出、保障水平差、养老金收益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在上海表现得也相当突出。
三名委员认为,应争取在上海进行建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制度的试点,这样做既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加快补充养老的发展,平衡养老金保障体系;又可以借助个人补充养老金账户增加退休以后的收入来源,平衡不同时期的收入水平;同时也可以让地方政府减少部分养老金支出压力,将支出重点向那些无条件建立补充养老的低收入人群倾斜,提高针对性和最低保障水平。
他们同时建议,上海在建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制度时,要首先考虑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争取在上海试点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优惠政策, 确定延期纳税的形式。其次,要在投资运作上下功夫。按照国际惯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账户应允许多种资金管理方式,组织运作模式可采用合同或契约等方式,投资对象可扩大到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险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最后,完善管理机构。他们建议比照企业年金的资格管理模式,由社会保障局设定严格的资格审定标准,选择一批信誉度和资本运营能力强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大型的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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