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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必须了解的法律焦点问题之征用企业篇

    日期:2020-02-11     作者:张玲(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1、针对本次疫情防控处置的需要,企业被征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另外,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或者个人房屋、设施等进行征用;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也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2、在疫情防控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企业被应急征用的形式及范围包括哪些?

目前,受疫情影响,全国多地政府已启动公共事件一级预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征用,包括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3、在疫情防控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企业被应急征用有什么程序?

以上海企业为例,上海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应当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征用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紧急情况下无法当场签发凭证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补发凭证。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应急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财产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财产者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实施征用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要素。

实施应急征用的单位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征用财产或者财产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4、在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结束后,对被征用企业的物资如何返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5、在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结束后,企业的物资被征用或被征用后无法返还的,企业是否可以主张补偿?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征用物资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曾于2014121日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中对于物资返还及补偿程序、方式、标准都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该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19121日。建议上海市有补偿要求的企业可以按照该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的要求提出申请,由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办理。 

6、目前,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均通知延长假期,要求被征用企业紧急复工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人民政府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01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该条明确规定了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在假期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中也规定了延迟复工的例外情况,即“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因此,与本次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紧急复工,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保障供应。 

7、被征用企业复工期间劳动报酬如何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1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按照原春节假期放假调休安排,131日、21日为工作日,22日为休息日,即实际延长休息日2天。该假期系国家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并非法定节假日,因此性质上属于特殊的假期,应当参考休息日来处理。因此企业在131日至22日安排员工实际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加班,应当安排员工进行补休,若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8、若企业拒不配合国家征用的,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或者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企业公益捐赠支出是否享有税收优惠?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超过12%的部分,可以在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扣除时,其计算顺序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另外,由于亏损企业的利润总额小于零,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捐赠时,现金捐赠与实物捐赠的税收负担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这也就是说,企业对外捐赠实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捐赠现金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但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文字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提出:自201911日至202212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另外,《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也要求免征增值税。因此,部分律师认为针对目前疫情的实物捐赠,不能简单的视同无偿赠与他人,应免征增值税。

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10、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后如何进行税前抵扣?

捐赠企业取得依法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出具的公益捐赠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进行税前抵扣。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后,需要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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