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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全面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日期:2011-10-26     作者:秦静    阅读:3,796次

上海市司法局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作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重要载体,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打造服务品牌,让群众感受到创先争优带来的新变化。

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充分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一是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医患纠纷的特点、总结历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探讨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正式途径介入医患纠纷的可行性。二是积极建言献策。多次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汇报,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3月25日市委召开专题会议,下发了《关于研究进一步推进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题会议纪要》;6月14日,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三是组织牵头协调。针对医患纠纷的“特定场所、特定事件、特定对象”的特点,联系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和市保险监管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管理、队伍建设、工作程序和机制保障等相关工作。

创新机制,破题求解,形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合力。一是成立专职机构,做好整体布局。成立市、区县两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作为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机构;各区县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调解员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现已选聘调解员114名,其中专职62名、兼职52名。二是重视部门协作,加强横向联系。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召集保险监管、公安、财政、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在人民调解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医学咨询以及心理咨询等多种手段,突出针对性、体现专业性、具备权威性。三是落实工作规范,完善纵向衔接。对重大、疑难治疗过程,律师以第三方身份为整个治疗过程提供法律保护,保障双方权利行使。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确认,到调查询问的规范操作、各种文本证据的保存等,都以最后的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为假想,把握好程序对接、确认审核和文书质量三道关口,确保整个调解过程规范进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并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成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巩固调解效果,积极开展调解后的回访反馈工作,对医患双方开展结案回访,建立联络员制度,到医疗机构召开现场会,通报典型案例,协助医院建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建章立制,规范运行,增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生命力。一是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制定了《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以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对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或重大、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实施专家咨询。成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涵盖医学、法学、心理咨询等相关专业专家,共计906人。三是落实经费保障。明确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调解费用,相关经费由市、区县财政落实。四是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求。明确受案范围,规范调解时限,依法公正调解,区县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对赔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舆论引导,营造氛围,扩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影响力。一是召开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大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同志、副市长沈晓明同志到会并做重要讲话,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军营同志作了交流发言。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机制等问题,并就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一一做出解答。三是在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和单位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册,公开医患纠纷受理范围、基本制度、工作流程、调解员姓名与专长、调解场所、联系电话等。四是以《人民调解法》实施一周年为契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集中开展宣传。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个案,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成本低、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和优势,引导更多的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广泛知晓人民调解这一新的医患解决机制,引导群众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权益,营造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和谐氛围,铲除“医闹”孳生的土壤,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秩序。自2011年6月至今,全市已受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292件,调解成功175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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