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任职期间将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日期:2007-10-24     作者:李薇薇、刘奕湛    阅读:5,090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进行三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定进行修改,将原来的“不得执业”明确为“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据了解,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样规定,限制过严。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规定他们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将这一款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