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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维权 外国公司认赔

    日期:2004-01-0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5,515次
--我国首例因外国公司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达成和解,三峡工程“九?三”重大伤亡事故受害者获高额赔偿 持续三年多的三峡工程“九?三”重大伤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日前终于在上海达成和解。据悉,此案成为我国第一例因外国公司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并将于近日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向受害者及家属发放第一笔赔偿款项。 价值亿元的塔带机突然断裂 2000年9月3日傍晚,位于三峡大坝工地泻洪7号坝段的3号塔带机内外皮带机与塔身连接处一吊耳根部突然断裂,导致正在上面作业的30名工人坠落,造成了包括地面施工人员在内的3人死亡,31人不同程度受伤。 出事的塔带机是由美国罗泰克公司设计、制造的,每台价值一亿余元人民币,由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购进并提供给葛洲坝股份公司三峡建设承包公司使用管理。事发后,罗泰克公司也承认“原设计存在重大问题”。据有关施工情况记载,在此之前,已多次发现该塔带机上的裂缝和裂纹,罗泰克公司只是派人对裂缝处焊缝进行了简单补焊,未加筋板,有的裂纹甚至没有处理。 三年诉讼水落石出 惨剧发生已有两年,除3名死者家属各获得了8至10万元不等的工伤赔偿外,其余30余名伤者迟迟未获任何赔偿。受害者及家属主张索赔权利,美厂方态度傲慢且拒绝赔付。更难以理解的是,30余名伤者聘请律师后,医院竟一度对其中仍在住院治疗的部分伤者中止了用药和相关治疗。 此后,宜昌几乎没有律师愿意代理此案。2002年3月,受害者家属开始向外省市寻求帮助。几经周折,终于请到曾代理过发生在上海莘庄的“四?一五”空难人身伤亡案、有高额赔付经验的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的江净和周郁生两位律师。 2002年4月,江净飞赴宜昌,与罗泰克公司宜昌代表处取得联系。但经过谈判,美方始终对事故责任含糊其词。谈判无果,江净开始调查取证,进行诉讼前的准备。然而取证遭到了极大干扰。2002年8月26日,他们决定先就三位死者的索赔代理先行诉讼,以产品质量严重缺陷导致侵权为由,将美国罗泰克公司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 证据交换环节,罗泰克公司提出事故是设备使用不当引起的,并提供了66份证明可以免责的证据。对于这些主要来自美国的证据,质证成了一个难题。另一方面,取证工作也困难重重,直至当年9月,法院才拿到2001年4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九?三”重大伤亡事故调查专家组《三峡工程“九?三”重大伤亡事故原因技术分析报告》,该报告主要结论包括:塔带机吊耳根部焊缝是酿成事故的主要断口;酿成事故的首要原因是吊耳焊缝不符合图样要求和存在不允许的焊接缺陷,而塔带机的回转轴承的选型不当,皮带机总长从84米加长到100米造成回转轴承失效和吊耳根部焊缝断裂也是酿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这证实了“九?三”事故的原因是罗泰克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 赔偿标准远高于国内同类的案件 之后,33名受害者全部委托江净和周郁生代理索赔诉讼,33起案件的标的总数达3100万人民币,除了医疗费等直接损失、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即得利益损失外,在死亡赔偿中还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江净说,由于罗泰克是外国公司,我国法律无法对其采取刑事和行政处罚。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和美国法律,结合本案实际,惩罚性赔偿十分必要。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对因产品责任引起损害的赔偿是允许判处高额损害赔偿的。 江净等始终坚持,调解仍是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两年多来,他们“边打边调”,和美方谈了几十次。2003年9月中旬,江净和周郁生两位律师会同案件承办法官就受害者一揽子赔偿问题与美方及三峡工程总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上海进行了整整一周紧张的谈判,谈判有时一直持续到凌晨三点。三方最终达成和解,于9月29日签下调解协议,法院随后发出了调解书。 江净表示,根据协议,他们不便公开具体的赔偿数额,但他透露对三死者家属的赔偿已接近“四?一五”空难的金额,且远高于国内相应的赔偿标准。目前,美方的赔偿金已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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