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办法》规定,城市园林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在本市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园林检疫机构申请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市园林检疫机构受理园林植物产地检疫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不合格的园林植物进行处理;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以外调入园林植物的,应当到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经原产地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检疫合格后,方可在本市栽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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