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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相关法律问题系列调研之“不可抗力” 【菲律宾共和国】

    日期:2020-02-23     作者:李秋实 (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陈军(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1、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菲律宾”)法律受美国法及西班牙法的影响较大,融合了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特点。一般领域都受成文法约束,亦有最高院的判例作为审判实践的依据。其中,对民事行为中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规定在《菲律宾民法典》中,但《菲律宾民法典》中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明确法律表述。

   2、遭遇类似“不可抗力”情况时的免责依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另有声明,或义务的性质要求义务人承担风险时,任何人无需对无法预见或已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事件负责。(1105a)”,这也确立了菲律宾民法中关于合同之债的履行在遭遇“无法预见或已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事件”时的免责依据。

   3、菲律宾国会在1995年颁布的第7942号法案,即专门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建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新制度的法案》(以下简称“第7942号法案”)中第三部分术语定义中S词条将“不可抗力”表述为:不可抗力是指行为或情况超出承包商的合理控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动、暴乱、内乱、封锁、破坏、禁运、罢工、停工、与地面业主的任何争议和其他劳资纠纷、流行病、地震、风暴、洪水或其他不利天气条件、爆炸、火灾、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的不利行动、天灾或任何公敌的行为,以及本文所述受影响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

   4、《菲律宾民法典》第1680条,有关承租人缴纳租金的条款中定义了“不寻常的偶然事件”这一概念,即 “火灾、战争、瘟疫、不寻常的洪水、蝗灾、地震或其他不寻常的事件,这些事件是缔约方无法合理预见的。(1575)”。

    据此,我们认为,在菲律宾现有法律体系中,虽然在规定所有民事行为的权利义务总体原则的《菲律宾民法典》中未有适用所有类型合同关系的 “不可抗力”的规定,但在规范特殊类型民事行为的法条及部门法中,却有可参照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表述。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菲律宾最高院判例集第三版,PHILIPPINE REALTY AND HOLDINGS CORPORATION, Petitioner, vs LE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Respondent, June 13,2011案例评述中,法官Juan Q. Enriquez,曾引用Art. 1174 如此解释“不可抗力”: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174条,为免除债务人因“天灾”或“不可抗力”而违反义务的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约的原因必须独立于债务人的意图;

 2、事件必须是不可预见的或不可避免的;

 3、事件必须使债务人无法以正常方式履行其义务;

 4、债务人不得参与,或加重对债权人的损害。

 至此,菲律宾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对“不可抗力”作了描述性的界定,也严格地明确了适用《菲律宾民法典》第1174条免责的认定标准。

 

 三、本次疫情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根据菲律宾卫生部官网发布的信息,自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菲律宾目前共有3例确诊病例和1例死亡病例,这对于菲律宾大部分商业行为的影响尚属有限。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发生在中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菲律宾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合同订立时的具体约定

《菲律宾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合同约定的义务在缔约双方中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善意的履行”,此条规定本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明确合同的约定效力等同于法律效力。因此,若合同中已约定出现“不可抗力”类似情况的处置方案及解决方法,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合同对归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作了穷尽性列举,而列举的事件中不包括流行病,或者合同对“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作出地域性限定,如只限定在菲律宾境内,则此次发生在中国的疫情存在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性。

2、关于所签合同系属的特定领域

若所签合同属于《菲律宾民法典》、菲律宾第7942号法案或其他法律条文等规定的特定领域,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相关情况时,可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免责或部分减损。

如《菲律宾民法典》1680条第一款中规定:“承租人无权因所租土地的贫瘠或因一般偶然事件造成的孳息损失而减少租金;但因特殊和不可预见的偶然事件造成的孳息损失超过一半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除非有相反的规定。”。

3、关于认定“不可抗力”的最终裁决权

如果合同中未对“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的范围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的责任分配进行约定,亦不属于特定法条及特定部门法规定的免责情况,且合同各方又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的处置方案,而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时,则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301 条的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无强制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何为公平。(n)”。此时,“不可抗力”成立与否需要通过法院的裁判进行认定。

4、关于撤销权的行使

《菲律宾民法典》关于法定的行使撤销权的规定中并没有“不可抗力”事件,且对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

《菲律宾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撤销诉讼是附带诉讼,只有在受害一方没有其他法律手段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撤销诉讼。(1294)”。同时,《菲律宾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需仅限于在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内(n)”。

 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可抗力”最终的认定及因此产生的撤销权仍需法院进行裁决和认定。

     四、法律建议

    综上,我们建议:

    1、在菲律宾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等类似的法定理由进行免责或减损时,应遵循:(1)有合同约定,则从合同约定;(2)无合同约定,则确认是否适用特定法条及特定部门法规定的免责情况;(3)若既无合同约定又不属于特定法条及特定部门法规定的免责情况,则可向菲律宾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合同履行实际情况,按照《菲律宾民法典》第1174条的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利益进行裁决。

    2、任何一方因遭遇疫情而导致合同正常履行受挫时,均应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以免损失扩大,并保留必要的已书面函告合同相对方以及合同相对方已经收到书面通知的相关证据。在告知的同时,应当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明,如政府公告或由当地商会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此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发布通告,企业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申请链接:https://www.rzccpit.com/titleCertificate.html)。但需注意的是,中国贸促会开具的证明仅能作为不可抗力情形的补充证明,企业仍需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而谨慎对待合同的履行,并在实际操作中审慎加以认定。

 3、我们在此提示从事中菲贸易的企业及个人,需时时关注疫情动态,待“不可抗力”的情况消除后,应尽快按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若依据菲律宾法院的裁决,合同属于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时,当事方亦应做好一切必要的减损工作,并保留相关证据。

 【本文的撰写获得了菲律宾V,B&N律师事务所,Joselito S.C. Vasquez律师的协助,在此致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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