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研究成果

“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的处理实务分享”讲座综述

    日期:2025-12-16     作者: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20251212日上午,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律协第一会议室举办“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的处理实务分享”专题讲座,共同探讨危险品的概念分类和规范体系、当事人义务、责任划分和认定。本次讲座由浙江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藨律师主讲,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主任单文亮律师主持。讲座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共计99人参加,其中线下19人参加,并有81人线上参加。

马藨律师的讲座围绕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的处理实务,通过三个部分展开,包括:第一,危险品的概念、分类和规范体系;第二,危险品托运人的义务;第三,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一,危险品的概念、分类和规范体系。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25)规定,列入 GB122682025的“表1 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环境危害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的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分为九大类。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两个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基本一致。危险货物9大类包括: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毒性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危险货物类别和项别的编号顺序仅代表危险特性的不同,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除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分为3个包装类别,包装类别Ⅰ: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包装类别Ⅱ:具有中等危险性的物质;包装类别Ⅲ: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质。每种物质划分的包装类别列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包装类别决定了包装容器需要达到的强度标准(如跌落试验高度)。I类包装要求最高,III类相对较低。这确保了包装的强度与内装物的危险程度相匹配。《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对于例外货物(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它们的包装不是通过“危险程度分级”来确定的,而是根据其特殊的理化性质和风险,有专门、强制的包装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2025912日,联合国GHS11修订版正式发布。中国的相应规范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公布,2022年修订)、GB30000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T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日常接触的货物,很多既属于危险货物又属于危险化学品,如“原油”“氢氧化钠”等。但有一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健康和环境的亚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如“硼酸”“对氨基苯磺酸”等。还有一部分危险货物属于感染性和放射性物质,或存在不属于化学物质、运输条件特殊等原因,而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灭火器”“汽车安全气囊”等。

第二,危险品托运人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托运人负有如实申报义务(第八百二十五条)、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义务(第八百二十六条)、包装义务(第八百二十七条),第八百二十八条则详细规定了危险品托运人的义务,即,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此外,《海商法》第七十条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有特殊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货物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办理的有关单证和文件通常包括:(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Dangerous Goods)(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五)载运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运输危险性鉴定书)(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运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危包证)2.使用船运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第三,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的处理。

马藨律师分别从时效、托运人的识别、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及货代的责任、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违约金认定等方面入手详细分析了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处理的要点,并例举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具体而言,根据《海商法》(2025年修订)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请求托运人、收货人或者运输单证持有人赔偿的,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至届满不足九十日的,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计算。时效因请求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蒙特利尔公约》和《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对于托运人的识别,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记载的托运人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的人不一致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记载对于承托双方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准确认定托运人;有证据证明订舱人系接受他人委托并以他人名义或者为他人订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1点的规定,认定该“他人”为托运人。

对于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违约金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判断涉案违约金是否过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第一,瞒报危险货物运输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第二,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过错。第三,瞒报危险货物导致的实际损失。

马藨律师的主题分享结束后,与会嘉宾围绕日常业务中遇到的案件具体问题,与马藨律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解决了与会嘉宾的诸多疑问。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执笔:马藨  浙江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