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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酝酿出台文物保护若干规定

    日期:2007-07-19     作者:宋兰兰 李红丽    阅读:1,703次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立法说明会,这部地方性法规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我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9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2处。此外,还有一大批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6万余件馆藏文物,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一座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见证和载体。为保护这批珍贵的“城市记忆”,我市在上位法已于2002年作出重大修订的前提下,酝酿重新制定《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华芳、杨云彦、刘家栋、吕金芝,秘书长于建海与会。

对破坏文物影视剧拍摄说“不”

近年来,因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导致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避免这一情形在我市重演,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在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应当经所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同意;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经宗教事务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者不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拍摄和演艺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收缴非法录制品或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文物保护区对户外广告下“逐客令”

无所不在的广告将在文物保护单位内销声匿迹,草案中,“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成为一项硬性规定。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鉴于设置广告会破坏整个文物的整体统一感,商业侵入破坏文化韵味。有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未做考古调查最高可罚50万

在曾出土过文物或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区域进行建设,应当事先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草案规定,若建设单位在规定区域内未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或者发现文物未采取保护措施而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或者采取保护措施;逾期不办理手续或者不采取保护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鉴于当前人为破坏古文化遗址情况比较突出,草案规定禁止在古文化遗址内倾倒腐蚀性物品、种植深根植物或者进行挖掘、取土、打桩、顶进、钻探、采石等作业。

市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草案规定,市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利用本馆收藏文物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和纪念馆将其举办的文物陈列展览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

市文化局局长唐惠虎在作立法解读时说,今年,我市市属国有革命类博物馆和纪念馆都已免费向全社会开放。市政府还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含社会博物馆在内的19所博物馆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列入十件实事。他认为,这将使我市已有的做法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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