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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将立法规范学校安全工作校车驾驶员须有5年驾龄

    日期:2007-09-29     作者:王云    阅读:1,899次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校车驾驶员的驾龄要求从3年提高到5年,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校车须“验明正身”

    近两年,各地因校车管理、使用不当而引发的学生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校车驾驶员的素质也良莠不齐。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借用、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车主应当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测证明。

    学校应建心理咨询室

    《条例(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按照计划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其中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避灾避险、禁赌、禁毒等内容。

    此外,学校还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由于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同,学校对成年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各有侧重,因此学校应当区别对象,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措施。同时,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

    

    学校可向事故负责人追偿  

    《条例(草案)》还对学生及其监护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治安处罚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按照已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学校,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赔偿;或者是未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资金,履行赔付义务。学校无力完全筹措赔偿资金的,由学校举办者筹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赔偿金,由学校举办者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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