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为了增加规划的严肃性,防止随意更改规划, 城乡规划法三审稿对 修改城乡规划的程序上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增强规划实施的严肃性,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修改规划前,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对于城乡规划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对规划实施的评估情况还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城乡规划法三审稿提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规划实施评估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在总结现行“一法一条例”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城乡规划法草案。今年 4 月,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 8月,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共 7章、70 条,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草案如顺利获得通过,将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