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草案)》,可听证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实施保险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保险行政许可事项。而保监会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0日前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向社会进行公告。
同时,《办法(草案)》中也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拟听证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人中确定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听证代表人的确定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中国保监会可以邀请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作为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
此前律师对交强险的质疑中,有一项正是保监会在去年审批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机动车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向保监会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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