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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伤害”现象呼唤校园律师(对话)

    日期:2006-09-04     作者:江南时报    阅读:1,850次
    主持人: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教育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教育界正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但是与此相适应的教育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相对滞后。1999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加强教育法律服务工作,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与服务,探索建立教育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教育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南京市人大代表、游府西街小学校长林惠敏联合10位人大代表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件“市司法局应为全市中小学校免费配备兼职律师”的议案,引起了司法界和教育界的高度重视。

林慧敏中小学工作“安全第一”这是非常明确的,但在日常管理中意外伤害事故又不可避免,因此这类纠纷时有发生。目前多数学生是独生子女,家长护犊之情往往超越法律,导致处理事故中的不冷静不理智,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更多学生的利益无法保障,尽管学校也可聘请律师,但临时担任办理此类事故的律师对有关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多,显得力不从心,同时由于教育经费紧缺,所以很多学校无力付资常年聘请法律顾问。为了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们希望司法局能为学校做一件好事,给学校必要的法律援助,具体方案为:请市司法局协同教育局,免费为中小学(幼)配备懂得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律师(一个律师可兼职若干学校,但一定要熟悉有关教育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由于学校教育经费紧缺,律师兼职学校日常咨询法律工作时免收费用,在学校要求办理个案时,可相应付费。

对话

主持人:您认为校园里安全是第一位的吗?

林惠敏:是的,没有什么比人身或生命安全更重要的。其他的没有可比性。现在基本上每个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所在。出了事故,家长心痛的感觉完全可以理解,但有些问题不是因为感情或同情就能解决的,学校也会相应牵扯进很多精力,有些事故并不是不想发生就不会发生。比如,上体育课、开运动会或出游都会有一些不可预料的危险,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主持人:既然是活动就免不了要出乱子,学校事故多了,是否就不敢带学生进行活动锻炼了?

林惠敏:是的。本来学校安排上体育课,就是要培养孩子勇敢的精神,但因为意外伤害处理不好,家长过分维权,导致一些学校训练活动削弱。比如南京一所中学就是在上体育课时,一位学生手臂骨折,虽然当班老师应该承担保护的义务,但中学生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家长失去理智,频频到学校“纠缠”,虽然学校及时带学生到医院救治,还支付了所有费用,但家长仍不罢休,也不要学校的赔偿,只要把当班老师的手臂打骨折了就解气了,甚至还闯到老师家中,给当事者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其他孩子的继续学习,打乱了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主持人:如果聘请懂教育法律法规的专业律师是否会取得理想的效果?

林惠敏:作为第三方,家长一般还是比较信任律师的,这是客观因素。因为不少家长都把校方当做对立面。律师可以结合教育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予以解释,化解矛盾。在其他城市,已经成立专门的组织。我们南京的大部分学校现在都会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应对学校面临的法律问题及诉讼。但有的律师对有关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多,在处理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也不够专业。指望通过普法,使学校的老师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似乎又不太现实。就像飞机的安全一样,飞十年不出事,要出就是惊天动地的大事。所以,我认为,掌握教育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律师应该还是很“抢手”的,这块市场也是很有前景的。

主持人:目前南京为中小学免费配备兼职律师的难度是什么?

林惠敏:司法局解释做不到的原因是现在的律师事务所都已经剥离出来,自负盈亏了。但我认为还是可以解决的,并不是需要每所学校都配备专职的律师,可以按区进行划分,一个律师可以同时兼职几所学校。律师事务所也要生存,学校遇到诉讼案例还是照样付费,不让律师在经济上吃亏,但平时的咨询能否尽量免费。这也是为学校,为教育尽义务,较好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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