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
市二中院受理短信版权首案
日期:2007-04-27
作者:卢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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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结束后,搜狐网仍旧“免费”卖掉写手的190条短信。作者傅某诉至法院,要搜狐赔偿损失30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上海高院已确定,市二中院对这起“短信版权第一案”具有管辖权。
傅某是位短信写手,2005年1月31日,他与搜狐签订为期一年的《短信合作协议》,授权其在网站使用他创作的190篇短信,供上网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发送。协议期满后,傅某多次要求搜狐停止使用其作品时,对方却不予理睬,也未向他支付稿费。
傅某遂委托律师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搜狐,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搜狐停止侵权,并在网站显著位置道歉,同时赔偿损失300万元。搜狐遂提出,自己是北京的网站,为何要在上海起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傅某认为,其在家中获得搜狐网对应的服务器IP地址在上海,属于上海市二中院辖区。
该案上诉到上海高院,高院认为,该案在市二中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案已在市二中院立案,将于下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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