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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医务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为非法鉴定

    日期:2007-05-25     作者:杨一苗    阅读:1,358次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等部门规定,对于孕妇的正常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根据日前出台的《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同时应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技术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到场,操作人员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要求,而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强迫操作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该办法同时规定,对孕妇的正常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因医学需要申请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实施机构必须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对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书,通报鉴定对象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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