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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将全面推行

    日期:2002-03-0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360次
2月28日讯 今天从司法部获悉,从今年起,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责任赔偿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诚信制度。
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虽然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但是作为过错赔偿的保障和后盾―――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由于受到我国商业保险险种的制约以及当时律师业发展水平的制约,一直未能出台,使这条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操作困难。
实际上,律师执业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外通行的制度,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律师的赔偿风险,提高和维护行业的信誉。是一个让当事人和律师“双赢”的良好机制。没有这项制度,律师也就不会有很高的社会信用,在国际法律服务业的竞争中也就缺乏竞争力,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这一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上海、北京已经全部建立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并在运行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时机已经成熟,将要在今年上半年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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