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罗雨菱 陈颖婷
由于父母双双入狱, 9岁女童小婕失去了监护人。虽然她有姑舅叔姐,然而出于种种原因,没人能收留她。在投靠亲友无果之下,她只能由居委干部临时看护……上海女童汪婕的遭遇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民法学中监护的定义,服刑人员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服刑人员并无监护子女的条件,不能实现其监护责任。因此,其未成年子女事实上失去了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另外,部分单亲家庭中法定监护人酗酒、吸毒或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时有发生,形成实质上监护行为的缺失,也从一个侧面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值得庆幸的是,今年上海 “两会”前夕,市妇联针对调查研究中所发现的有关上海妇女儿童发展问题,拟向 “两会”提交15份议题,其中一份 “关于探索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正是针对女童小婕等少男少女的遭遇所提出。市政协委员黄绮也在今年两会前提交了一份针对建立特殊儿童救助机构的提案,提出可以在市民政局系统设立或归口设立针对特殊儿童救助的机构。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小婕的监护权问题可以得到圆满解决,她可以拥有一个幸福的家。
聚焦
父母入狱 女童小婕从此没有了家
11岁的小婕永远也忘不了9岁那一年,那时的她家庭美满幸福,品学兼优,还是少先队中队长。
然而,在那一年,小婕的父母双双被判刑入狱,刑期长达10年。审判庭上,父母当庭把小婕托付给了孩子的大姑姑。但到了8月底,曾患精神病的大姑姑病情复发。不久,奶奶也过世了,小婕被家住苏州的一位舅舅接走,但舅舅明言 “只能暂时接纳”。之后舅舅没有让小婕继续上学,小婕失学了。
小婕户口所在地的徐汇区长桥街道办事处闻讯后,第一时间派人去苏州接回了小婕,并为她办理了低保和就近入学手续。但在为孩子找监护人一事上,街道却犯了难。
长桥街道办事处袁副主任和同事们了解到: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父亲这边,小婕有一位伯伯两位姑姑,母亲这边,小婕有三位舅舅和一位与她同母异父的姐姐。街道干部分别去两所监狱询问小婕父母的意见,问起哪位亲戚可以托付,两人答复:很难。
母亲坦言,与孩子的三位舅舅极少交往,托付的可能性不大。街道试着联系其中一位,得到的答复是:妻子说,孩子进门,我俩离婚……父亲这边情况也类似,兄弟姐妹间失去联系已久,好不容易回忆起一位亲属的电话,街道干部们打过去,查无此人。
可能性最大的,是小婕同母异父的姐姐。 25岁的姐姐刚刚结婚,婚后与公公同住一间一室户,小夫妻俩平时只能打地铺。而且,姐姐一家工资不高,生活捉襟见肘。这样的条件下,即便勉强接受孩子,也确实难以保障她的学习和成长。
小婕由居委干部轮流照顾一段时间后,如今,她暂时 “固定”住在一位居委干部家中。本想做好事的干部因此遭到了不少非议:有人说她做这事是想出名;还有人议论,政府给孩子的补助都被她拿了……这位干部对这些风言风语没太当回事,但其中一句提醒却让她有了担心——“万一孩子在寄居期间出点意外,你不是监护人,能负得起责任吗?”
调查
留守儿童等经常处于“临时监护”状态
上海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告诉记者,按照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 2款,对监护人有详细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还规定了第四种监护人: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于小婕的父母入狱前没有固定单位,而居委会不仅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也没有专业的机构和管理人员,所以无法担起监护职责。市民政部门虽然下属有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和福利院,但小婕的情况既不属于流浪儿童,也不能算作孤儿,因此无法送到此类机构。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成年人的收养应由符合条件的送养人送养。小婕的父母健在,且并不想将小婕送给他人抚养,所以也不符合《收养法》规定。
小婕的故事不是孤例。记者从市妇联还了解到类似案例:15岁的男孩小京(化名)父母离异后,由父亲作为监护人。然而父亲吃喝嫖赌,不仅卖掉了家里的房子、占用了少年的低保金,还将少年赶出家门。少年的母亲已经另组家庭,不能接纳他。因此,虽然父母双全,但实际上这名少年处于流离失所的状态。
另一名家住杨浦区的10岁男孩小伟 (化名),父母感情不和,分别离家,只剩男孩独居家中。因为生活不能自理,他在家只能喝剩水,吃霉变食物,最终生病住院。后经其居住的居委会协调,男孩交由其祖父母照顾。但男孩爷爷中风常年卧床不起,奶奶年迈患病,难以让男孩得到良好照顾。居委会虽多次劝说男孩父母负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但都遭到推诿……
市妇联副主席张辰日前介绍,今年市 “两会”前夕,市妇联针对调查研究中所发现的有关上海妇女儿童发展问题,拟向 “两会”提交15份议题,主要聚焦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保障儿童安全与发展和社会环境建设四大类问题。记者从议题中看到,其中一份 “关于探索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正是针对女童小婕等少男少女的遭遇所提出的。
记者在该份议题中还读到,经过调研市妇联发现,由于社会管理缺位,目前社会上的部分孤儿、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经常处于 “临时监护”的状态。部分单亲子女由于法定监护人存在主客观原因,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当的情况,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建议
市妇联:建议设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构
该份议题还着重分析了社会管理缺位的原因。
首先,我国目前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机构部门虽然很多,但是各机构权力有限,手段有限。法规条文原则规定多,没有确定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监护的管理、监督、执行的政府及司法机构,缺乏统一的从上而下的有效社会控管力量和政府公力服务体系。看谁都能管,最后却谁都难管。
其次,受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伦理和文化背景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指导思想中存在着过分倚重亲属监护,忽视社会与国家监护责任的倾向。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弃儿,很少有被未成年人机构收养或监护的情况。而慈善机构和有爱心的市民想介入,又存在诸多障碍。因此,议题提出, “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孤儿、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儿童的监护问题需要专门的监护机构,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
议题针对小婕等儿童的监护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在民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机构,同时赋予调查、监督和处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权利。建立目击者报告制度,任何人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都可以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必须对举报的事件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如情况属实,应该给举报人以奖励,奖励经费由监护人承担。同时接获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是扩展未成年子女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充当法定监护人范围的规定,将社会中救助困难的未成年人组织和个人纳入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内,要求他们遵守法定监护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推广实施法定监护人可以由自然人或相应的社会组织来担任的规定。
另外规定,在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出现法定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由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现严重违法犯罪、长期吸毒、有赌博恶习并且不悔改或有恶性疾病等,监护环境十分不利未成年人成长时,应当由国家主管部门对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
政协委员:建议设立针对特殊儿童救助机构
市政府近期发布的 《上海儿童发展 ‘十二五’规划》明确了 “十二五”期间,上海儿童发展工作的指导方针上要坚持贯彻 “儿童优先”原则,在总体目标上要 “实施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地位相匹配的儿童优先发展战略,将儿童发展融入上海发展整体战略和社会建设管理架构、将儿童优先惠及每一个儿童。”并且,将 “儿童福利”作为优先发展领域,在对此的策略措施中提出 “强化对特殊儿童的援助”。
市政协委员黄绮指出, 《上海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到要 “研究探索儿童监护权暂时转移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抚养等特殊状况下的儿童提供照料和保护。“这是多年来市政府对这类特殊儿童救助所提出的最具体及明确的一次。如何让规划确实加以实施,需要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及工作机构中去。”黄绮表示,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有监护人、但监护人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等事件让儿童处于事实上无人抚养等特殊状况。可是由于我国目前监护制度的法律局限,以及民政部门下设的儿童福利院仅是针对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对于有家长 (监护人)、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不实行收养和监管,没有找到更好的良策。
为此,黄绮在今年两会前提交了一份针对建立特殊儿童救助机构的提案。她提出可以在市民政局系统设立或归口设立针对特殊儿童救助的机构。有了一个具体的部门或机构,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有效实施各种有益的尝试。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因监护人病残、犯罪入狱、有不良嗜好而无人照管的儿童,可以有切实的托底管理部门。她告诉记者,不少国家和地区对于没有被有效监护的特殊儿童都设立了专业的保护机构。如德国《儿童与青少年救助法》中规定,各地青少年福利局全权处理与儿童和青少年的个人福利相关的案件,其中就有委托照管儿童和对儿童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我国香港社会福利署下设的儿童院、儿童之家是专门负责收容那些因家长去世、病残、犯罪入狱、有不良嗜好、离弃而失去依靠的儿童,为他们提供生存条件和安全保护。黄绮表示,有了这样的机构,就可以进一步甄别实施 “寄养家庭”制度,解决目前财政及国力不足、社会力量补充的问题。同时,特殊儿童救助机构可以有效整合社会志愿者力量,发挥社会爱心人士的作用,帮助政府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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