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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新京报:“醉驾入刑”没有再讨论的必要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11-05-12         阅读:3,476次

5月10日,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义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醉驾入刑”没有再讨论的必要

对法条作文义解释,既是解释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基本的解释方法。如果文义解释即能得出合理的结论,便不需要再作理论解释。任何脱离法律条文用语,而对其规范事项的阐释,便不是解释法律,而是在自创规范。

还是先来看条文本身吧:“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依文义解释,成立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追逐竞驶,二是醉酒驾驶,但前者还有一个综合性要素,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后者则没有任何限定,意即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该罪。

张军提醒,对醉酒驾驶入罪应依刑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限定。刑法第13条在学界被称犯罪定义条,可简化地表述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可否认,该条对刑法分则的所有个罪都有指导意义。但刑法分则已经类型化的具体罪种,正是由第13条指引制定出来的,只能根据行为不符合某种罪的犯罪构成来宣告无罪,而不能在行为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时,以刑法第13条宣告其无罪。

可以说,酒驾是否需要入刑,已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全民讨论,在设定要件时已经考虑了血气中每百毫升低于80毫克的饮酒驾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而超过80毫克的醉酒驾驶,已经是严重的马路杀手了,不再需要其他限制了。□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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