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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收货人主张提货后又放弃提货的目的港费用支付问题”座谈会

    日期:2013-09-06     作者: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3年8月30日下午,市律协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了“承运人在收货人主张提货后又放弃提货的是否有权要求托运人支付目的港费用”座谈会。本次会议由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陈柚牧律师主持,共有12名委员参与了此次讨论。 

        本次座谈会的召开,源于上海海事法院对于许多律师在上海海事法院“教育实践活动”时提出要和海事法院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建议的积极回应,此次上海海事法院将一个长期以来困扰着海事审判的问题与各位海事专业律师进行探讨交流。 

        经过与会律师讨论,大体达成两个倾向性的意见:1. 收货人在换取提货单后,应视为收货人与承运人已经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此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托运人转移至收货人,承运人不能再向托运人主张目的港费用。承运人的权利应通过行使货物留置权或直接向收货人索赔取得;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要收货人未实际提取货物并支付费用,承运人就有权向托运人进行主张。因为承运人对收货人的资质和履行能力无法选择和控制。值得一提的是,中伦文德上海分所郭敏辉律师的观点独树一帜,她认为:根据时间段区分,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主张部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目的港堆存费。而之后发生的费用,应当只能向收货人主张。 

        这是海事律师首次应邀为上海海事法院具体审判实践问题特别是未判决案件提供意见建议,对于大家所倡导的海事法院和律师间的“良性互相”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次座谈会的举行,也体现了海事律师对于海事法院主动伸出的“互动的手”给予了热情而专业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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