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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发商制订预售合同需谨慎 房价下跌,买房人如愿退了房

    日期:2006-09-15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2,788次
    
由上海市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律师代理的沪上集体退房案一审有了初步结果。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一个小业主的退房诉求。杜律师还代理其他88位小业主的退房诉讼,杜律师指出:“那位小业主的胜诉说明只要诉求合情合法,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开发商在制定房屋预售合同时需要更加谨慎、细致。”
据了解,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小业主与大华集团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的第三条:“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小业主依此条款作为退房依据。而大华集团认为,该补充条款是对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不是对解除条件和解除权的约定,小业主没有单方解除权。
杜跃平律师指出,当时,大华集团在预售该楼盘时,上海的房价总体上处于一个持续走高的阶段,大华集团并没有考虑到制订该条款的后期风险。去年4月开始,受到宏观调控影响,上海房价出现下降走失。89户小业主预订的楼盘价也从最高峰的14000元/平方米下降到8500元/平方米,小业主们在房屋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依据补充条款第三条约定,提出退房合情合理。
审理后,法院支持了杜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该条款是否赋予小业主合同单方解除权的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以及条款设立目的等确定真实意思。虽然该条款在表述上不够完整、准确,但条款在设立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后果时,并没有对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效力规定任何先决条件。因此,如果解约仍需甲方同意,显然有悖该条款单独设立目的。
据杜律师介绍,法院将在10月1日之前,陆续对其他88位小业主的诉求作出判决。这样大规模的集体退房案件在上海实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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