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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时代,特别表决权有何变化?

    日期:2024-01-12     作者:廖学勇(科创板专业委员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3年2月17日,A股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拉开帷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首发企业的特别表决权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全面注册制涉及特别表决权的改革主要是什么?已放开特别表决权的板块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请见我们的详细解读。

       1.全面注册制涉及特别表决权的改革主要在哪些方面?

       答: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受到现行《公司法》“同股同权”要求的限制。直到2019年上交所明确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可以设置特别表决权后,“同股同权”的限制才逐渐放开并延伸至新三板、创业板、北交所。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在于将特别表决权进一步拓展至主板市场,至此,A股全市场(包括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企业均可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虽然目前在规则层面主要是对上市企业及挂牌企业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但是近期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提出设立类别股制度,且部分地方性规定已允许所有类型的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相信在《公司法》正式完成修订后,存在特别表决权制度的公司可能会更加普遍。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除允许沪深主板设置特别表决权外,还对创业板特别表决权公司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作出了修订。修订后,对于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创业板在市值及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2.全面注册制后,A股资本市场各板块对特别表决权的规定有何不同?

       答:全面注册制后,沪深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对特别表决权的规定基本统一,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沪深主板对特别表决权公司的预计市值要求高于科创板、创业板,且要求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其二,关于不得行使特别表决权的事项,沪深主板与创业板将公司聘请或者解聘监事包括在范围内,而科创板目前尚未将此包括在内。

       鉴于在北交所上市前需要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因此北交所公司需要先后遵守新三板、北交所的规定,在特别表决权制度上与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区别包括:第一,可以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限定在科技创新型企业,且需要主办券商发表明确意见;第二,设置特别表决权后至少需要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才能申报北交所,而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在规则层面均未对特别表决权制度的运行时间作出明确要求;第三,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别表决权公司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设置了多套标准,相对更为灵活。

       3.公司在什么阶段设置特别表决权比较合适?

       答:根据全面注册制后的规定,公司在IPO上市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因此需要在IPO前完成。从国内公开案例(如优刻得、奥比中光、经纬恒润、云从科技等)来看,通常在公司股改后、IPO申报前召开股东大会设置特别表决权。但是,如果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时间与IPO申报的时间相距较近,特别表决权制度运行时间较短,在IPO审核中可能会被审核机构关注该制度的稳定性、有效性。因此,若公司拟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可以尽早与其他股东沟通具体方案,在股改时一并设置特别表决权制度,确保这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申报IPO前已正常运行一段时间,以便于打消监管顾虑。

       4.设置特别表决权数量方面,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除考虑控制权因素外,还应当注意到特别表决权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减持的便利性不及普通股份。在决定每一股特别表决权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量时,需要注意每一股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一股普通股份的10倍,实践中一般在5-10倍。

       除规则层面的因素外,在决定特别表决权的数量时一般还要考虑其他股东的可接受度、未来IPO及再融资的稀释效果以及监管态度。全面注册制改革后,A股资本市场各板块均强调普通表决权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以保证普通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及股东大会提案权,体现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从公开案例来看,目前已实施特别表决权制度的公司中也鲜有特别表决权股东能控制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情况。

       5.全面注册制后,设置特别表决权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鉴于各板块对特别表决权公司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公司首先应当根据未来拟申报的板块确定能否满足相关要求:

       其次,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并且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合计应当不低于10%。最后,设置特别表决权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6.相较于普通股份,特别表决权在公司上市后是否会受到特别限制?

       答:是的,特别表决权会受到的特别限制主要包括:第一,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分派股票股利外,不能新增特别表决权股份。第二,特别表决权股份存在一定程度的转让限制,应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转让。第三,在特定事项上不得行使特别表决权,只能按照普通股行使表决权(例如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特别表决权行使规则等)。第四,特别表决权的行使情况、重大变化及调整等事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全面注册制后,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

       答: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全面注册制下,企业上市审核标准更加明确。公司在遵守各板块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设置的特别表决权,原则上不会构成IPO的实质障碍。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可能会对特别表决权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置程序合法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以及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进行重点问询。

       设置程序的合法性尤其值得引起重视。一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决议、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均要确保得到有效签署且妥善保存;另一方面,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特别表决权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股东大会审议特别表决权议案时必须回避表决;对于沪深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公司,规则层面虽未明确要求回避表决,且实操中部分公司未执行回避表决也顺利通过IPO审核,但是出于谨慎性考虑,如果有关股东回避后也能保证特别表决权议案经2/3以上表决通过,可以考虑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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