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是一种法治理性的体现。这样的法治理性,又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更重要的法治理性——律师与法官的交往应该得到严密的监督,从而以确保司法的公正。
我们有理由认为,律师与法官的每一次会见,都是一次事实上的庭审,而这样的庭审如果公诉人不在场,也就等于正义不在场,即使这样的见面时留下只言片语的记录与说明,我们也不会明白在记录与说明之外还发生了什么,此时,律师会见法官就要被监听,被全程录音录像。
之所以允许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就是因为我们感觉法庭会主持最后的公正。因此律师的权利行使越方便,对于法庭公正的要求也就越高。如果说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着某种苟且能够被社会容忍的话,那么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苟且绝对不能被容忍。为了这样的绝对不能被容忍,我们需要对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进行最严格的监督。法官与律师间在道德上应该有堵墙。法官不可以私下会见律师,公开会见律师也要受到公开的监督,公诉人有权利质疑法官与律师间的一切交往,也确保这样的交往仅仅是为了达到公正之必须。
所以,当我们允许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关系更密切之际,我们更希望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更规范。太多法官与律师间的故事,让我们不能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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