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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司法强拆”由市县政府具体实施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07-26         阅读:3,682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强制搬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实施

●凡最终决定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先开听证会后作出裁定,重大复杂情况应报上级人民法院

●未能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等材料的,应当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

备受诟病的行政强拆随着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的施行而宣告终结,强制搬迁自此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具体由谁执行,新拆迁条例并未明确。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强制搬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申请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执行主体仍是市县政府,这是否意味着“换汤不换药”?专家表示,强制搬迁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市县政府实施,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

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记者看到,意见规定,要严格规范征收程序,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认真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调查登记、房屋价格评估等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征收房屋必须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必须先补偿、后搬迁。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新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等价补偿,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改建旧城区,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要加大协商力度。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对被征收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搬迁义务或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被征收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商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其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后,也要做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强化信访化解。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完善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避免因房屋征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

对于新拆迁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两部门要求加强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引导、监督,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安置补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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