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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解案:“无聊”律师挑战常识

    日期:2006-06-22     作者:侯颖    阅读:2,844次

全国首例公民告公安违法查验身份证案将于6月28日正式开庭,这是2003年《居民身份证法》出台后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的第一案。

原告徐建国律师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遭麻城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三名警察要求检查其居民身份证,徐建国要求警察说明理由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拒绝。随后,被告又将原告带至麻城火车站候车室值班室,关门并以讯问的口气与原告谈话,其间被告仍然坚持不出示执法证件。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这就是说,公民是否随身携带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客观上成了公民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安机关无权强迫;警察查验身份证时,查验对象必须要有违法犯罪嫌疑。

因此,可以认为,麻城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三名警察无权查验原告徐建国律师的身份证,因为原告并无违法犯罪嫌疑,被告也无法说明查验的理由。再者,即使要查验原告的身份证,被告也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原告出示执法证件,否则,原告可拒绝查验。

事实上,被警察查看身份证,这是许多人都曾遭遇过的经历。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警察本来就是“老大”,要查身份证当然也是天经地义。对许多警察而言,他们往往也会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自己的职责,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遑论质疑它的“合法性”了。

有不少网民认为徐建国过于“较真”,甚至认为他很“无聊”。但是,在我看来,正是徐建国的“较真”和“无聊”,用自己的勇气和智慧挑战了人们一个习惯性的思维,更向人们宣示了一个“常识”:必须把警察的任何行为限定在法定的范围和程序之内,否则将最终直接导致公共利益的受损,而这种受损,与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

原来貌似强大、坚不可摧的习惯,其实并非我们所想象的铁板一块。当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像徐建国那样的“较真”,我们才可以有资格自豪地宣布:我们已经准备好了随时欢呼法治社会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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